今天在搜集资料的时候,又想起来了刘鑫案。
你有作恶的权力,我们有谴责的权力。
之前东京女留学生江歌遇害案已经在各个社交媒体被讨论过一遍了,基本过程想必无须赘述。
尽管目前无法得知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也不能直接断定到底刘鑫锁没锁门,但是刘鑫在事后的行为确是有目共睹,在事实上并无争议的。事实上,这件案子之所以引发这么广泛的热议,就是刘鑫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血案由她而起,江歌因她而死,她却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销声匿迹,过得颇为怡然自得。像她这样的人是最可怕的,你说她大奸大恶吧倒也算不上,正直勇敢肯定也不沾边,似乎就如同和我们日常交往的邻居小芳或同事小刘一样日常,但偏偏这样的人,却能硬生生断送一条命,一个家。
在江歌遇害后,刘鑫的种种行为无不透露出冷漠与自私。
很多人都说,不要苛责刘鑫,毕竟人的内心都是懦弱的;还有一群理中客站在自以为是的理智上指手画脚,说汹涌的民意是舆论干涉司法,网络暴民们又在集体活动了。这种声音都是非常自私的。刘鑫作为一个成年人必须要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她不能再躲在父母身后自我洗脑自己和江歌的死毫无干系,也不能自以为受了天大的委屈威胁江母或是玩失踪。这个社会的有效运转不能只依靠法律,必须还依靠道德。有强制力的法律实施尚且依靠法院这个媒介,道德约束也必须凭借媒体这个工具。
所以,恶人还需恶人磨——不受控的民意,有时候也是一把趁手的兵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