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
国家交往:正常交往:一般性交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特殊交往:条约法
非正常交往(有了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争端解决法)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公海制度
1. 管辖权:原则上,船旗国管辖;四种罪,落入普遍性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奴、贩毒)
2. 登临权和紧追权的区别:管辖权的起点不同。紧追权可以延伸至公海。
3. 登临权和紧追权的共同点:主体是军用、政府公务用船舶或飞机
军舰不能被追
4. 紧追权的限制
要敲锣打鼓地追
不能中断
被追船舶进入其母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终止
原则上不能使用武力
专属经济区制度
1. 逮捕或扣留
2. 通知
3. 有担保予以释放
4. 原则上不得监禁或体罚
毗连区制度
1. 毗连区不是领土了,权利只基于海洋法公约四项法规而展开: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2. 中国声明第五项权利:国家安全
3. 中国既声明了毗连区,又声明了专属经济区。因此我们的毗连区依附于专属经济区
领海制度
1. 是领土,完全主权
2. 但有限制:无害通过
3. 无害通过的构成要件(中国):
我国不允许外国军舰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
连续不停地迅速
浮出水面,展示国旗
无害!
无害通过:连续不停的穿越权
以穿越为目的,可以不事先经过许可
内海的四个制度
1. 内海等同于领土——完全主权
2. 外国船舶非请勿入
3. 渤海湾、琼州海峡都是中国的内海
4. 港口若行使刑事管辖,三种之一主动管(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都不满足则两种人之一请求才能管(船长/船旗国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