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村小组的出纳,在经手领取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及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时,将部分款项用于其个人的挖掘机的日常费用开支。公诉机关以挪用资金案提起公诉。出纳辩称,“2002年因本组出纳有病,我就兼任本组出纳,收取的粮食补助款、退耕还林款及粮食补助款等款项,是会计上账后,我没有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因为我不太懂财务管理制度,我只是认为,会计有帐,我这有钱,所以有些钱我就放在家中,用时方便,有些钱我就存在我个人的卡上,公私都在用。”法院认为其辩称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予采纳。本案中的被告人本来并不从事出纳工作,是在出纳有病后临时兼任出纳,其声称自己“不太懂财务管理制度”有可信之处,承认其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尽管行为人在实行行为当时因欠缺注意能力而无法正确认识法律,但是对于这种能力欠缺,行为人难辞其咎,因为他既然参与游戏(进人某一职业领域或特殊的生活领域),他就应当在参与之初就了解“游戏的规则”。行为人在未能了解规则的情况下,本可通过不实施危险行为以避免侵害法益,但却置他人法益于不顾而贸然实施,因而违反了一种前置的不作为义务。
本案中,出纳明知其缺乏预见或回避结果发生的能力,仍然实施特定危险行为,从而导致结果发生,则尽管其在实施实行行为之时并没有注意能力,则仍可认为其违反了注意义务,成立过失犯。
法律快车
一个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却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通常包括:
①对相关法规范的无知。例如,官员的情妇向他人索贿,却不知《刑法修正案(七)》已经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②误以为法规范已经失效。例如,申请成立公司者了解到《公司法》于2013年修改后在注册资本方面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误以为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也随之完全废止。
③对法规范的适用范围产生错误理解。例如,处于离婚诉讼期间的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自认为强奸罪不适用于夫妻关系。
④对正当化事由的存在或界限发生认识错误。例如,教师误以为自己有体罚学生的权利,或者防卫者误以为自己可以对侵害行为采取任何强度的反击。
大量超出核心刑法领域的、仅凭日常普通人的生活常识难以轻易而知的法定犯规定不断涌现,修法频率日益加快,价值观逐渐多元,法律秩序边界的不稳定程度也渐次提升。由此导致“知法推定”的神话破产,未能认识或难以及时认识法律的“法盲”数量剧增。“一个多元社会里充斥着影响生活各个领域的刑事制裁,不可能指望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刑法,什么不是刑法。”
知识小百科
实践中常见这样的案件,即行为人在进入某个特定的工作场合或职业领域之前,没有及时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等到其实施某项构成要件行为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例如,一个没有学习交通法规的人开车上路,当他因为认识错误而违反交通规则的时候,不能允许其辩称因来不及了解规则而免责。
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及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即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职务行为、执行命令、被害人承诺以及正当业务行为等。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需查明无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存在,即可认定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