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告小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子交到调解员老陈的手里。
老陈看过卷宗,这个案子的事实经过清楚、案情简单,责任分明。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工作,双方各自做出让步,达成了和解意向。为此,老陈约来双方进一步做工作,促进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小李、小姚一起来到了调解室,陪着小姚同来的,还有他的夫人小刘。
老陈简单的几句话概括了前期的调解工作,接着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和解。
小李痛快的说接受小姚的提议,由小姚向其支付2000元的赔偿即可,不再坚持当初主张10000元赔偿的请求。
老陈询问小姚,小姚连连点头,表示愿意支付小李这笔赔偿,并表示可以当场付款给小李。
既然这样,小李当初起诉时的目的已经实现,案件审理程序已无必要继续往下进行。
对此,小李主动提出一旦小姚向其支付2000元赔偿,他便撤回起诉,不再继续打官司了。
老陈询问小姚的意见,小姚不知道什么是撤诉,支支吾吾的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小姚的夫人小刘心直口快,直接插话询问老陈:“现在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还要盖公章?”
“不用,笔录中已经记载了协议的内容,双方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即可。”
“这份笔录是否交给法院盖章?”
“不用,笔录作为本案的材料入卷存档。”
“那么法院是不是还要出具什么文书?”
“法院根据原告的撤诉申请出具民事裁定书,做出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裁定书邮寄或者由原告来领取。”
“我是说这个案子是不是要把笔录交给法官,再由法院出具文书?”
“我是说这个案子已经了结了,原告经过调解达到了诉讼的目的。所以,不再继续诉讼了。笔录是这个案子卷宗中必备的材料,是法院民事案件卷宗的有机组成部分。”
老陈有点不耐烦了。看到小刘看着手机屏幕上检索的“人民调解”的字样,接着对小刘说:“这里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我们的工作属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范畴。”
这时,小姚、小刘都看向老陈认真的听着。老陈便接着讲了下去。
“我们是法院聘请的诉前调解员,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立案庭征求原告是否愿意诉前调解,并将受理的争议小、简单的、小额案件确定为‘预立案‘,把案件交给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
老陈喘了口气,接着说:“这个调解工作称之为‘诉前调解‘,期限为两个30天。诉前调解的期限一般为30天,经当事人同意得以再延长30天。”
按照老陈的解释,诉前调解中,调解不成功,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案件,调解员将案件卷宗移交法官正式立案并开庭判决。
凡是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做好笔录、调解协议,并整理齐全各种证据等材料,将案件卷宗移交给对接工作的法官,法官审核无误后,以法官的名义出具正式的民事调解书。
这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将正式立案,原来的案号“预字xxx”,将去掉“预“字。同时,该案因为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而结案。当事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持交费凭证领取民事调解书。当然,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一般只收取几十元的案件受理费。
当然,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经调解已经达到诉讼目的,可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经法官审核后,出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
当事人撤诉的好处是既解决了争议,又可以省去交纳案件受理费。
就像今天这个案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且,小姚当场把钱微信转给了小李。两个人转款、收款的截图都打印了出来,并签字,收入卷宗、记录在案。这样案件就没有必要再继续下去,小李提出撤诉申请,一定会得到法官的准予。
小姚、小刘楞楞的听着,半晌没有说话。
“如果,我是说如果啊,”小刘突然想起了什么,开口问道:“小李收到了钱撤诉了,回去后他又反悔了,再来告我们怎么办?”
老陈听罢看向小李,说:“小李,你会那样做吗?”
“怎么会呐,如果反悔我也不会收小姚的钱了。再说,已经有案在先,如果我再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小李说的对,‘一事不再理‘,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法院出具的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中,都会写明撤诉的原因,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这样,即便是小李再起诉法院也不会再受理了。”
小刘听罢张了张嘴却没有再说什么。
小李、小姚在笔录上签字,小李填写了撤诉申请书交给老陈,之后,三人便一起离开了调解室。
过了没多久,老陈又接到小刘打来的电话,她在电话里询问刚才小李、小姚签字的调解协议是否还要交给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老陈肯定的告诉小刘,调解协议提交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做法,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并调解民事纠纷的程序。
小李、小姚的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而是……看来还要再重新讲解一遍 。
总之,老陈提高了声音强调:
最好去检索一下人民法院开展的“诉前调解”工作的内容与步骤,另外,需要熟悉一下“撤诉”的含义。据了解,这两个概念在很多大学法学专业课里都没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