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尊敬的客户:
我方咨询意见如下:
一、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起钉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起钉锤,可见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锤柄(相当于把手)、锤头(相当于锤头组件),锤头的一侧设置有倒脚(相当于起钉翼),同时起钉锤头的顶部中央向外突出形成支撑柱(相当于支撑部),可见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可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而且解决的均是“如何拔出长钉子”这一技术问题,并取得了“省事省力”这一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进一步公开了起钉锤的顶部向外突出形成支撑柱。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可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支撑部的高度是可以调节的,从而解决“拔起不同长度的钉子”这一技术问题,然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的支撑部由锤头组件顶部中间向外突出的部分构成,而这种情形下形成的支撑部无法调节高度,所以权利要求3中所要求 保护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故而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把手为中空,并内设有调节装置,而在权利要求4中同时还限定了调节装置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这一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故而无法解决“拔起不同长度的钉子”这一技术问题,故而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5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所以需要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支撑部的高度可以调节”,从而使支撑部的高度适应不同长度的钉子。
权利要求5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支撑部为板状,其两端具有弧形支撑面”,从而增大支点的接触面积,避免支点对钉有钉子的物品造成损坏。
可见两个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彼此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权利要求之间不包含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XX专利代理公司XXX
XX年XX月XX日
第二题
1.需要明确本申请的发明名称:一种起钉锤。
2.本申请没有写明技术领域,本发明涉及手工工具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起钉锤。
3.背景技术需要调整,由于实施例1中的技术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需要重新修改背景技术的内容,并分析背景技术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虽然设置支撑柱能增加起钉高度,但是由于支撑柱的高度是固定的,无法适应不同长度的钉子,故应用范围是受限制的。
4.发明内容需要明确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拔起不同长度的钉子,以及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根据需要调节支撑部的高度,从而增加支点距离,以适应不同长度钉子的需要。
5.缺少附图说明,应当对说明书中各个附图作简要说明 。
6.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由于实施例1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建议删除。
第三题
1.一种起钉锤,包括:
锤头组件、把手和支撑部;
所述把手固定在所述锤头组件上,所述锤头组件的一端设置有起钉翼;
所述锤头组件的另一端设置有锤头;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用于调节支撑部伸出所述锤头组件高度的调节装置;
所述调节装置的一端与所述支撑部固定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装置为调节螺杆。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螺杆与所述锤头组件螺纹连接。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锤头组件远离所述把手的一端设有沿所述把手长度方向开设的螺纹槽;
所述调节螺杆与所述螺纹槽螺纹连接。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部为半球形。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部为板状且两端具有弧形支撑面。
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锤头组件上设有贯穿的通孔,所述通孔内设有与所述调节螺杆配合使用的螺纹;
所述调节螺杆通过所述通孔贯穿所述锤头组件,并与所述锤头组件螺纹连接。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螺杆穿过所述锤头组件的顶部固定所述支撑部。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螺杆基本与把手平行设置,在所述把手的中上部设置一个固定支架,所述调节螺杆可在所述固定支架内活动穿过。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螺杆的底部设有所述调节控制钮。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螺杆的长度比所述把手2的长度短。
12.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螺杆与所述把手螺纹连接。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锤头组件的中部具有一个贯穿的通孔,所述通孔内固定设置所述把手。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把手是中空的,所述调节螺杆贯穿其中。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把手的中空内表面设置有与所述调节螺杆配合使用的内螺纹。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螺杆靠近所述锤头组件的一端固定所述支撑部,另一端具有一个调节控制钮。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螺杆的长度比所述把手的长度长。
1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装置具有多个卡位的卡扣连接结构。
1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节装置为齿条传动结构。
第四题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起钉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起钉锤,可见为同一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锤柄(相当于把手)的一端设置起钉锤头(相当于锤头组件),起钉锤头的一端设置有榔头,另一端设置有倒脚(相当于起钉翼),起钉锤的顶部中央向外突出形成支撑柱(相当于支撑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调节装置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拔起不同长度的钉子。
然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这一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前述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前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同时具有适应不同长度钉子的技术效果,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