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A加工厂员工,在A加工厂务工已有二十余年。我的丈夫于六年前在A加工厂旁边创设了B加工厂,做服装加工生意。因丈夫的B加工厂创设过程中缺周转资金,丈夫便以个人名义向同学小C借了二十万元,约定利息每月两千,并出具了一年后还清本息的借条一张。
由于一直亏损,丈夫在五年前便注销了B加工厂,但欠同学的钱一直拖欠未还。今年八月,收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没错,小C同学把我和丈夫一起告了,要我和我的丈夫共同偿还他借款本息共计二十万七千六百元。
作为欠款人妻子的我,究竟有没有义务为丈夫创业失败买单呢?带着这个疑虑,我咨询了我的亲戚、朋友、同事,得到的答案各异。有的说你丈夫要是赚了钱,这个钱肯定属于你们夫妻俩的共同财产,那现在亏了钱肯定也是属于你们夫妻俩应该一起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噻,这个钱你该还;也有的说你丈夫是开公司亏的钱,你又没参与,不需要拿你自己辛苦赚的血汗钱去替丈夫还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终于在知法律师的专业指导下,我的疑虑解开了。下附相关法条,仅供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