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虚假)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行为。——以假乱真
第四节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
企业内部控制: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票据权利的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挂失止付: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公示催告: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普通诉讼: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节 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第七节 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使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或资金流转。
第三方支付:是指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程序法:——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形式。
起征点: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免征额: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第二节 主要税种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
查定征收: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
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代扣代缴: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代收代缴:由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一种方式。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税收检查: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 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中央直属单位: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部门预算: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载体,汇集所属的单位预算,形成各级政府的预算计划,是一项综合预算。
单位预算:是各级政府的部门或职能机构就其本身及其隶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经费收支所编制实施的预算,是各级公共机构行使职能的财力保证。
预算单位:是由编制单位预算,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构成,是各级政府预算的基本构成要素。
国库:是预算执行的中间环节,是国家进行预算收支活动的出纳机关。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形式),是预算执行的总结(实质),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分散采购:由各预算单位自行采购的模式。
公开招标:指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主要采购方式)。
询价: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进行。
直接缴库:由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按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由 征收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是指: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