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对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对于征税范围也列举了十项具体的所得和一项兜底条款,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一项具体的所得。下面本文立足居民纳税义务人对中国境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工资薪金概述
工资薪金所得跟劳动有密切联系,劳动一般可以分为独立劳动和非独立劳动。何为独立劳动?《关于税收协定个人独立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中对于甄别外籍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是外国公司的雇员问题而指出,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一般是指,所谓“个人独立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务报酬所得规定为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我认为,这些工作、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就是独立劳动。何为非独立劳动?非独立劳动则就是指个人进行的受他人指派、分配和考核、管理的劳动、工作,其中个人受雇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等。独立劳动和非独立劳动,这二者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提供独立劳动的个人和接受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受民法规则调整;非独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则调整。
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人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得,即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些所得应当建立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并受劳动法的保护和规制。而独立劳动的所得(基于劳务合同所产生),就叫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规制也不相同,此处就不再赘述。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及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根据此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扣除3500元。此外,个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特定行业的计征
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是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一些极个别的特定行业可以按年缴纳,分月预缴,比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等。
四、税收筹划的几个要点
关于年终奖的税收筹划后续文章将重点探讨,另外,纳税义务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综合纳税义务人的全年收入时,需要通盘进行筹划。
此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能够递延纳税,股票期权也有递延纳税的功能,并有激励机制。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另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已经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最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还应当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的问题进行综合考量。
附:个人所得税计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