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和领事认证的规定,如:“为任何国籍的个人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这是个在领事认证中被经常问到的问题。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首先要了解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关系。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
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健在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一)辖区范围内的认证申请。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请领馆具体列明辖区范围);
(二)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
(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针对的是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加入外籍的华人是不能办理公证的,只能办理认证。
因此,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可以直接使用,无需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