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1
从台湾税制安排的脉络框架中可看到信托税法的立法原则,课税环节以及课税种类,还有一些特殊性质的信托事项的税收安排意义,因为台湾与大陆在经济发展上处于不同阶段,而信托业也是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中的一个缩影,台湾信托税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我们很有借鉴。
一
1996年与2000年,我国台湾地区分别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
2001年5月29日又通过了七大信托相关税法的修正案,从而使财产信托法和与之配套的税制体系日趋完备。
在这之前,信托税法的修订与信托牌照的发放并不匹配,很多信托公司及银行获得牌照后也无法全面开展业务,就是因为信托税制的修订配套。
信托课税税目涉及赠与税、遗产税、所得税、地价税、房屋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
二
这七大税法修正案涉及有关信托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图)
1、土地为信托财产时,其信托关系在人间移转,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其于信托关系人间移转不课征契税。
2、房屋为信托财产者,以受托人为房屋税的纳税人,而公益信托供公益活动使用的房屋免征房屋税。
3、明订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为信托所得的纳税人,但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时,以受托人为信托利益的纳税义务人。为避免信托财产发生的所得因为累积不分配,致受益人在实际取得年度运用较高累进税率,规定信托所得原则上应于发生年度课征所得税。
4、为鼓励公益信托的设立,明订营利事业提供财产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规定标准的公益信托者,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可以免纳所得税。
5、明订信托基金当年度发生的信托利益,除营利所得、短期票券利息所得、证券交易所得以及政府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外,在次年度未作分配者,应就其未分配部分,以受托人或证券投资公司负责人为扣缴义务人,按10%税率扣缴所得税。
6、明订遗嘱信托具有遗赠性质,其信托财产在遗嘱人死亡时仍属遗嘱人所有,应并入遗嘱人的遗产课征遗产税。信托关系存续中,受益人死亡时,其所遗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未领受部分,应课征遗产税。
7、信托契约约定信托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是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受益人虽尚未实际取得信托利益,但实际上已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依法应课征赠与税。
8、因遗嘱成立的信托,在成立时以土地为信托财产者,如属应课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时,其原地价是指遗嘱人死亡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
9、明订受托人因公益信托而标售、义卖与义演的收入,除支付必要费用外,全部供作该公益事务之用者,免征营业税且不计入受托人的销售额。
10、受托人移转信托不动产给委托人以外的归属权利时,应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三
课税主体及客体与一般实体之税制基本相同,主要在于信托的征税环节,重要一条原则就是依据“信托法第1条: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即主要课税环节在财产权转移或处分时点。
四
基本上信托受益权课税的原则为:信托成立时课赠与税、所得税;委托人死亡时课遗产税;信托财产发生的所得课所得税;信托关系存续中受益人死亡课遗产税。(图)
五
公益信托原则上免税。
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这是各国税法的一个惯例,扶植公益信托同样是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目前台湾公益募集能力最强的是宗教团体如慈济、法鼓山成立的基金会、佛光山等,公益信托作为现代金融慈善工具,发展规模一直落后于上述宗教团体,这可能也有华人文化的影响因素。
从上述的介绍可以发现,台湾信托业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信托作为金融职能之一,为投资人量身打造从现金、金融资产、不动产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意味更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