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百二三
君之丧,所以取三年,何也?曰:君者,治辨之主也,文理之原也,情貌之尽也,相率而致隆之,不亦可乎?《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彼君子者,固有为民父母之说焉。父能生之,不能养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诲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诲之者也。三年毕矣哉!乳母,饮食之者也,而三月;慈母,衣被之者也,而九月;君,曲备之者也,三年毕乎哉!得之则治,失之则乱,文之至也。得之则安,失之则危,情之至也。两至者俱积焉,以三年事之,犹未足也,直无由进之耳。故社,祭社也;稷,祭稷也;郊者,并百王于上天而祭祀之也。三月之殡,何也?曰:大之也,重之也。所致隆也,所致亲也,将举措之,迁徙之,离宫室而归丘陵也,先王恐其不文也,是以繇其期,足之日也。故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皆使其须足以容事,事足以容成,成足以容文,文足以容备,曲容备物之谓道矣。
有言:这里需要从礼仪制度设立的原因和取法的原则,来辩证的看待礼仪制度的内容和方式、方法。有些事情具有客观需求和正面引导作用,就可以适当的保留和维护;有些事情更多的是偏重僵硬的仪式和过时的理念,甚至是不合理的设计和等级制度的代表,就应该坚决放弃和废除。
所以,法其所法,则四时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