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撕准女婿?张靓颖结婚 老妈的阻挠真的很多余吗?
“海豚公主”张靓颖准备结婚,但不仅没有得到预料中的祝福,还把自己和母亲推到了对立面。
有人说张母贪财不顾女儿的面子,有人骂新郎官冯轲不男人,还有人说张靓颖傻,不懂母亲的苦心……安安只想说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我们只是旁观者。
不如看看律师怎么说
一、张母以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冯轲损害自己的股东权益为由将两方告上法院。目前,朝阳区法院已受理。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论是赠与或者转让,未经过股东同意名下股权就被转让了(且信张母的话),是不是太目中无人了点?并且对于张母的质问,冯轲也没有正面做出回应,只说“无论我们分别占多少,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本质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呵呵呵,张母名下的股权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说没就没?
二、冯轲公开了其与张靓颖签署的《财产协议书》,协议规定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
冯轲所拿出的附件中提到律师事务所并不具备出具公证文件的相关资质,见证律师中周姓律师的执业状态为未登记。试问哪来的公正效力?
婚前财产归双方共有,从法律上说,这只能是冯轲对张靓颖的赠予行为,如果房产不把张靓颖的名字加上,冯轲随时是可以撤回赠予的。不过这份《财产协议书》如果是冯轲和张靓颖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话,则该协议成立并有效。
由于张靓颖两人的演艺事业是紧紧捆绑在一起的,所以约定中“不管公司财产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由夫妻共有”并不算没有对价性、不合法。
三、冯轲立下《意外身故遗嘱》,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所立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二款、第二十条
首先,遗嘱是张母在冯轲的私人保险箱中偶然发现,从法律角度看,并不十分科学。遗嘱的保管很有学问,最好多准备几份,其中有一份保管在中立的第三方处,避免遗嘱发现后被利害相关人藏匿或销毁。而且冯轲并没有进一步回应遗嘱是否做过公证。
其次,新遗嘱是可以覆盖旧遗嘱的,也就是说冯柯在有生之年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最后,“遭遇意外”限定了一个范围,张靓颖想要全部继承财产并不容易。
无论是张母的“以爱之名,行绑架之实”
还是冯轲的“迟疑回应、不果断”
最受伤害的终归是张靓颖
这场风波本不该有
(图片来源于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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