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学呼吁法律科学的自给自足,而美国社会学法学则反对这种诉求,主张法学与其他社会学分支学科相结合,法官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应有充分的认识。
1、罗斯科.庞德
美国哲学家威廉.詹姆斯提出——善的本质就是满足要求。
美国社会学法学创造人深受詹姆斯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1]区别于康德和斯宾塞最大限度的自我维护角度,庞德主义主要从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目的。
19世纪的法律历史,很大程度上是一部日趋承认人的需要,而20世纪,他建议应该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方面来重写法律历史;主张法律保护的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以上利益存在各自的位阶。
而司法分为据法司法与不据法司法。
前者是司法性的:它意味着在具有普适性的律令可以保护的范围内所实施的一种非人格、平等的、确定的司法。
后者是行政性的:它不受任何既定的一般性规则约束的个人意志或直觉而进行。
旁说,今后的问题是在司法中如何让实现司法因素与政治因素之间的有效平衡。
“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她成功地在专断权利之一端与受限权利之一端间达成了平衡并维持了这种平衡。”平衡随着文明进步而不断被打破,又通过建立在经验上的理性不断恢复,政治组织社会才藉此是自己得以长久存在下去。
2、本杰明.卡多佐(1870~1938年)
司法过程既包含着创造的因素也包含着发现的因素,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在逻辑上可以接受的判决中做出抉择。“他必须平衡他所具有的各种因素——他的哲学、他的逻辑、他的类推、他的历史、他的习惯、他的权利意识以及其他等等,并且随时予以增减,尽可能明智地确定何者应当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确定性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同进步的需求相协调,因而不能把先例原则看成永恒不变的真理。“在对过去的崇拜与对现实的赞扬之间,人们可以找到一条安全之路。”
虽然在审理案件中仍不能避免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但“法理学的传统使我们服从于客观标准。当然我不是说,这种客观认识事物的理想可以得到完全的实现。我们无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真。但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这仍然是一个应当为之奋斗的理想,当人们清楚的认识到此一真理时,那么它就趋于把法官的职责统一起来”。
3、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1935年)。
相比卡多佐,霍的司法哲学中所具有的伦理理想主义比卡少得多。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的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含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
熟悉法律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的法官和律师,才能够适当地履行其职责。
生活的实质就是达尔文所谓的生存竞争,而适者生存乃是期间的一种奖赏,因此社会努力的目标就是“确立一种竞争“,而不是实现人道主义的伦理目标进行奋斗的观点值得商榷。
美国现实主义认为法律只是一组事实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即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
1、卡尔.卢埃林(1893~1962年)
他早期观点认为法律研究的重点应当从规则的研究转向对司法人员实际行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进行研究。
1950年,卡又收回此观点,更加强调了规范性概括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2、杰罗米.弗兰克(1889~1957年)
法律规则并不是法官判决的基础,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决定的。
“就任何具体情形而论,法律或者是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情形的一个已在过去作出的判决;或者是可能的法律,即对一个未来判决所作的猜测。”
法官不可预测的独特个性,使得相互冲突证据的诉讼变成一种高度主观的事情。司法事实调查中永远存在大量非理性的、偶然性的、推测性的因素,这些会使诉讼结果难以预见。
因而,为了发现事实真相的可靠,弗为初审法院程序的改善和合理化提出不少建议,弗要求的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正义。
另外,他主张应给法官更多司法自由裁量权来避免过分受僵化一般概念和抽象原则的约束。
3、瑟曼.阿诺德(生于1891年)
对法律制度进行了社会心理学分析,他认为法理学乃是一个“关于一个由理想支配的世界的光亮无比但却无法实现的梦想”。法学家为法院建构一个逻辑天堂,期间互相冲突的理想被处理得似乎自恰一致,不仅无用,而且也不是助益。
法治只有籍相互冲突的符号与意识形态协调共存,才能得以更好维持。价值怀疑论和价值多元论才能防止产生偏狭和极权的政治统治。
感悟
实用主义哲学强调知识是控制现实的工具,现实是可以改变的;强调实际经验是最重要的,原则和推理是次要的;信仰和观念是否真实在于它们是否能带来实际效果;真理是思想的有成就的活动;他的形成,有其自然科学根据和社会历史原因。实用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都出生于美国,它的活动中心也一直在美国。美国建国的历史较短,它没有封建传统的政治和思想体系的束缚,"自由"、"平等"的口号喊得最响,而隐藏在这些口号后面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也表现得最露骨、最直接。美国资产阶级可以自由放任地去争取个人的发展,追逐个人的利益和功用。这种情况使得美国资产阶级哲学的主要任务是直接论证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合理性。一定程度上实用主义是美国资产阶级精神面貌和行为方式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