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得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2005年5月25号)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个为确定劳动关系提供了详细的标准,如现在许多单位为规避法律大量地使用劳务人员,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具有以上三种情形,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