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曰:他性异体的功德虽已破除,但所相——瓶子尚未破除,因此瓶有自性。
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
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
非是由于能相而能成立其所相实有,所以此中离于一、二德数等,实有自性的瓶体亦应非有。
能相是表示或说确立某法的法相,所相是能相所表示的法,比如说,瓶的功德为能相,依功德所表示的瓶为所相。在上颂已破除了瓶的能相功德,而外道仍执瓶自体实存,这实际上严重地违犯了因明推理规则。因为前面已破除了瓶的能相——一、二等异体的德数,能相既然不成立,其所相瓶子也就不应再许有自性存在。要建立某种法,必须先建立其能相,离开能相则无有异体的所相,离所相也无有异体的能相可得。而你们许一、二等功德,是异于瓶体的法,依于这种能相,明显不能成立所相瓶的存在。否则,应成一数即瓶体,瓶体即一数,等等有如上所说的种种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