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差点毁掉我三观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这个问题涉及的是以现金购买的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认。在企业所得税领域,这个问题太过基础和简单,所以我对我原来的理解深信不疑,也从未想过可能有另外一种理解。所以当有人说出完全不同的理解之后,着实震撼了一把,尤其是说出这个完全不同的理解的人是你原来的业务偶像时,更是三观尽毁,怀疑人生。究竟这个问题是什么,且听我慢慢道来。
问题的起因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的税会差异问题。在说差异之前,我们来分别看看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从会计上来说,企业在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公允价值确认成本,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包含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税务处理的规定非常简单,一句话的事,那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看到上述规定,你觉得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确认存在税会差异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着税会差异呢?
我认为在初始成本确认问题上,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没有税会差异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有差异的。而业务偶像的观点与我的观点完全相反。产生差异的原因要么是对会计计量理解不一致,要么是对税务处理理解不一致。于是,我们进行了不太激烈的讨论(因为我比较怂)。在讨论过程中,我发现我们对于会计处理的意见是一致的,分歧主要出现在税务处理的理解上。我认为实施条例中提到的“购买价款”是仅包含会计中的“公允价值”那一部分,并不包括“交易费用”。而业务偶像认为“购买价款”是指为取得该资产支付的所有现金,既包括“公允价值”也包括“交易费用”。对购买价款的认知不同最终导致了我们对税会差异的理解不同。
业务偶像的理解也不是没有道理,刷新了我对这个概念的看法,甚至差点把我说服了。本着不服输的精神,我又重新研究起了“购买价款”这个简单的概念。“购买价款”出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那依然去实施条例中寻找答案。好在很快发现了他的身影:比如第五十八条,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再比如第七十二条,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我以为一个名字可能有不同的概念,但在一部法律法规中,其概念应该是一致。从第五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是并列的,也即“购买价款”不含相关税费的。而会计上所指的“交易费用“,从注会各类试题来看,就是相关税费的范畴,可以简单粗暴的划上等号。综上所述,“购买价款”不包括“交易费用”的结论得到了支撑,我方观点更加合情合理一点。
这一切都是我内心想法,未跟我的业务偶像沟通,因为比较怂嘛。值得庆祝的是,我守住了我的三观。以后再说这类问题的时候,会显得更有底气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