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考查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关键词为“通知”和“不是”。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债权质权应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是“内外有别+通知”,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决定是否产生外部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则该债权出质对乙(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不产生外部效力)。因此,丙不得向乙主张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2.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该关键词表明产生了外部效力)乙,则乙应当向丙履行债务而不得再向甲履行债务。如乙再向甲履行债务,无论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该履行对丙均不产生效力,即不得向丙主张债已(全部)消灭或部分消灭。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