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面临的支付场景多种多样:清晨你走进某德基,点一份营养套餐,并用银联闪付(Quick Pass)支付费用;上班乘坐地铁,你刷手机NFC功能进行支付;中午在食堂用餐,用“美食卡”(尽管你可能不认为那是美食)进行结算;静坐烧脑一天,下班想活动身体,所以选择共享单车,扫码用微信钱包支付;途中惦着给爱人和孩子带点小礼物,于是你走进一家无人超市,结算时用的是支付宝……这一天对你再普通不过了。但其实它又如此的不寻常。因为场景中你用到的“移动无现金支付”已经开始改变我们的生活。其实,随技术的进步,未来所有的可以作为一个人独一无二的身份标识的物,都可以成为支付工具,而现金也不再是支付场景中的必需品。
就在最近,中国的移动支付寡头也分别放出自己的无现金城市活动。但随后出现的商家拒收现金的情况,撩拨到了部分人的神经。还引来“央行工作人员”的表态:
商家拒收现金属于违法行为。
援引最多的相关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人民币管理条例。
但是这样下定义说“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是武断的。法律规定的是支付的币种,即人民币作为法币的权威性和合法流通性。而商家拒绝的其实是一种人民币的支付方式。严格来说应该是“拒绝人民币的现金支付”,而非“拒收人民币”。这是在承认人民币是法币的基础上支付方式的选择权的问题。如若这也算违法,那本文开篇提到的支付场景中,好几个你也根本没有选择支付方式的余地,那么可能也就涉嫌了。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一旦制定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民众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技术迭代愈来愈快,该方面法律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比如前面提到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在2000年。是年移动支付方式并未出现,更不用提“无现金社会的概念了”。好在我国为了应对法律的“滞后性”,高院每年会颁布一些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会起到积极作用。如今面对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完善相关立法,或者给出一些针对性解释也是时候了。
无现金社会终将到来。商业是调节供需的业态,在这个业态中产出的事物,是不是有生命力,判断的根本标准就是要看他是不是提高了效率,即在缩短了达到目的的时间。(效率=目的/时间)。尽管这个新事物可能伴生很多风险,但是只要是能提高效率,社会一定会给出充足的耐心去等待它完善,而不会因为有BUG放弃一个高效的事物。回溯一些伟大的革新:印刷术、车轮的出现,工业流程的精细化(模块化),电报代替书信,网店冲击实体店等等,无一不是新生事物相比之前节省了时间,提高额效率。可以说,一项大幅度提高社会效率的创新,即使踉踉跄跄,也会始终前行。因为大部分人都希望它存在下去。被称为“新四大发明”之一的移动支付将势不可挡。
历史总是一再重演。当年“货币”被美《商业周刊》评为最伟大创新之一的时候,理由是这样的:
“这个创新实际上很有意思,人们花了几个世纪来接受这样一件事,那就是我们可以用几张印刷好的纸(本质上来说没有什么价值)作为交换的基础。这个古怪但革命性的创举使我们免去整天带着黄金和钻石到处走的局面。”
看看这句话,将“印刷好的纸”和“黄金和钻石”对应换成“一串数字”“印刷好的纸”是不是很挺通顺呢?只不过接受这样的改变,人们再也不用花几个世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