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帝之二)
拉玛四世 1851年即位
拉玛五世 1868年—1910年
1.礼仪:
废除了经过国王面前必须爬行的旧礼节,一切外国使臣的朝见可免予殿前匍匐及跪拜。
2.宗教:
容许在曼谷建立天主教、基督教礼拜堂,也容许伊斯兰教建立清真寺。予宋卡和北大年一带居住的众多伊斯兰教徒特殊关照。
3.交通:
1862年,拉玛四世规划修建曼谷市内的大街,在大街两旁建造商店和办公楼,并修建3条现代化的道路,据说原是为了专供外国人早上跑马和散步之用。曼谷现在最有名的五马路,就是那时修建的,至今没有扩建,仍能供8辆汽车并行。
挖掘了4条主要的运河,沟通了主要的市镇,并建立造船厂,发展水上交通。
拉玛五世在位期间修建的铁路、公路以及邮局等公共建设设施,时隔100多年,依然保持完好。
4.军队:
拉玛四世的一个连和船
建制:按欧洲现代化军队的模式,建立了一个连。
服饰:完全模仿跟随英国使臣来访的印度土兵的服装,
教官:一位英国军官
这个连后来发展为团,建有步兵团、炮兵团及海军陆战队。
海军:建造了两艘蒸汽船、设计军舰及运输船只。
那时暹罗海军舰队指挥多是英国人,水兵多为亚洲及其他国籍的人,但船上工程人员则全是暹罗人。
暹罗过去基本上没有常备军的编制,和平时期只保留为数不多的皇家卫队和维持秩序的军事武装。遇有战事时,则临时从每个村庄预先编好的后备兵员中征调士兵。这些士兵平时依附于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从事农业生产。他们去打仗时还要自带口粮,打完仗后又回家种田。
1887年,建陆军部,1888年组建起一支初具规模的常备军。20世纪初,军费占全国预算的1/6。
1905年,义务兵役制
规定凡年满18—40岁的健康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年满20岁应征入伍,服役2年,服役期满后转为预备役;预备役每年有15日到2个月的时间被再征入伍。和尚、官吏,后来连大学生都可以免服兵役。享有免服兵役优待的还有华侨家庭中的最小一个儿子,边疆少数民族的子弟,以及国王批准免服兵役的人。
聘请外国顾问训练军队,如丹麦人丘·普莱士在暹罗军队服务近20年,于1901年被任命为海军司令并掌管陆军部海军局。
军事留学:每年派遣几十人到英国、德国、丹麦、俄国以及奥地利、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的军队中实习。拉玛六世曾在英国桑赫斯特皇家军事学院学习过,拉玛五世还有好几个儿子都曾分别到俄国、德国和英国接受军事训练。
成果:到19世纪末,暹罗新建的军队计有3个骑兵团、2个炮兵团和8个步兵团。1897年,暹罗军队人数有15 000人,海军也已初具规模,有两艘各配有8条枪100匹马力的小型护卫舰,好几艘炮艇和海岸快艇,有一艘小型的蒙固号巡洋舰和一艘却克里号巡洋舰,以及一艘为2 400匹马力、配有4挺4.7毫米口径机枪和可发射6磅重炮弹的8门大炮的军舰。
5.改革萨卡迪纳制度和奴隶制
拉玛四世开始逐步用雇佣工人承担公共建设工程,来代替无偿的强迫徭役。
限制出卖个人为奴隶的条件。若主人虐待奴隶,奴隶便可找另外一个较好的新主人为其付赎身钱,而脱离旧主人,依附新主人。
1874年,拉玛五世颁布法令,规定凡1868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奴隶,到21岁即可获得自由,并且从此不能自卖或被他人转卖为奴。
1897年,规定凡是在1879年12月16日以后出生的暹罗人,不分男女皆不得自卖或被别人卖身为奴,并明令该规定在老挝人或马来人聚居的地区同样生效。
1899年又颁布新赦令,取消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
1900年,下令取消曾盛行于泰东北部的农奴制。
1905年又颁布法令,禁止订立任何将儿童卖为债务奴隶的契约。
1908年《暹罗刑法法典》中规定:“强行运出、买进或卖出一个人做奴隶的,处以1—7年徒刑或课以100—1 000铢的罚款。”
6.行政
暹罗的行政机构是按地域设置的,分为南、北两大块,由管北方的部和管南方的部分别统属北方各省和南方各省的军政事务,国王并不直接管理各省。
1892年4月组阁,由12名部长(其中9名是国王的亲兄弟)组成的内阁。
1894年以国防部取代南方部。丹隆亲王在当了两年北方部部长之后,成为拉玛五世在位期间的首任内政部部长。
1893—1899年,在每5—6个省设一政府专员,先后共派出14个专员。后来,在每一个大区设一特派员。省级行政管理中的行政、司法和财政,则由特派员配备的3个助手施行监督之责。7个马来人聚居的省份仍然按传统的管理制度治理。
将封爵授田的萨卡迪纳制改为薪俸制。
1897年5月公布县行政管理法,设置村、区、县三级建制,由中央政府按行政系统对全国实行统治。
7.财政
19世纪下半叶,暹罗国家收入的一半以上来自征收赌税、彩票税、酒税和鸦片税。关税则占总收入的10%。以人头税代替徭役是在拉玛五世时期才开始盛行,人头税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从1892年的2%增加到1900年的7%。在税制未改革前,暹罗只征收间接税而不征收所得税。因此,对皇亲国戚、西洋人和华商所课的税轻,而对暹罗农民和华人移民所征的税重。
国库与皇库分开;建立财政部集中统管国家财政;建立中央金库统一税收;取消包税制,以及整顿国内货币流通制度等。
19世纪二三十年代,包税制在暹罗颇为流行,19世纪中叶共有38种专门承包业务,包括承包鸦片和食盐贸易,开设游艺场所和赌馆,饮料的生产和销售,收取地税、铺租和船租等。其中尤以承包出口业务和税收最为赚钱。
建立皇家铸币厂,铸造与法郎一样的硬币。1860年,第一枚银质硬币铸成;1862年,又增加发行价值较小的锡质硬币和铜质硬币;到1863年金币也开始使用,并颁布了金币使用的详细法令。从此,锡币和铜币代替了长期流通的贝壳,银币取代了过去子弹形的铢币。
1902年,禁止地方当局自行发行货币和禁止使用外国殖民银行发行的钞票,宣布新的货币(铢、萨弄、萨丹)作为全国统一流通的货币。同年还发行纸币,首先发行5铢、10铢、20铢、100铢和1 000铢面值的铢币。1908年11月,暹罗政府宣布加入英镑区并将暹罗货币改为金本位制。
8.司法
1892年司法部成立,随后颁布《暂行司法机关组织法》、《收集及宣判罪证法》、《暂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办理清算破产企业和股份公司的破产诉讼程序法》和《贷款银行营业法》,聘请外国顾问来参与制定各种法律条文的工作。
1882年,规定凡需受理的案件必须经司法部门或按一定的方式来统一解决。除军政部、海军部和宫务部外,各部门的司法权统一划归司法部及其下属的各级机构经办。
1907年,建立了单一的法庭制度,划定案件审理的级别。各省的法庭属诉讼级初审,只有权审理10年以下监禁的刑事犯罪案和数额为5 000—1万铢的有关继承、赔偿和罚款等的民事案件;大区法庭属诉讼中级审级,受理省院上诉案件及特别重大的即处以10年以上监禁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数额为2万铢以上财产争端的民事案件。
9.教育
20世纪初,暹罗国内就有73所教会学校(多半是法国的),学生达4 500人。在美国长老会教会学校学习的学生约有600名。
宫廷办学:
拉玛四世邀请一位英国女教师安娜·李奥诺文斯(Anna Leonowens,1831—1915年)来暹罗,在皇宫内为王子、公主及部分贵族子女教授英语和其他近代科学知识,在宫廷中推行西方的教育,并聘她为国王本人的英文秘书,协助处理与西方各国的来往信函。
拉玛五世1871年在皇宫里办起一所正规学校,让王室及贵族子女就读。主要课程有泰语、算术和王室礼仪,并聘请外籍教员教授英语。后以欧洲学校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分设泰语和英语两个班,分别由泰人披耶·师·顺通和英国人彼得森负责。
平民学校:1892年4月1日宗教事务和国民教育部成立,开办平民学校才正式提到议事日程。最初办的学较大多设在曼谷,直至1902年教育部派出2名督学到各省兴办教育,平民学校才逐渐在全国各地出现。1913年教育部管辖的学校有247所,在校读书的学生从1886年的2 000人增加到1913年的123 000人。
专科学校:1885年开办了陆军学校,1889年又办玫瑰园侍卫官学校,后改为文官学校,1916年升格为朱拉隆功大学。1893年开办了师范学校,1897年开办了司法学校,1904年开办了陆海军学校。20世纪初,在叻丕府和柯叻府都开办了陆军军官学校。在首都曼谷也创办了有关行政、邮电、商业、警察、医学和土地测量等专门学校。
1893—1920年间教育经费占国家预算的3%。
官派留学:1898年,选派29名留学生到英国留学,开创了暹罗官派留学生的先河。
拉玛四世和拉玛五世,本身就亲自接触和学习西方文化,他们聘用西方人当顾问,以西方为师,但老师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欺负学生。这就如同与虎谋皮。
这次改革奠定了现代泰国的基础,推动了暹罗朝现代化方向发展。 使得在近代,泰国在名义上保持主权和独立。
同期改革成功的还有明治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