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法考学习第33天,学习2小时。今天晚上9点到家开始学习,现在11点。
担保物权基础
担保物权的本质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在范围、效力、消灭和移转上均从属于主债权,但担保物权不从属于主债务。
债权分了,各债权均可对担保物主张担保物权;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物没了,就可以变成保险请求权、赔偿请求权、补偿金请求权,担保物权追及该“三金”请求权,“物上代位性”有用,但如果担保物所有权人把“三金”花了,担保物权将消灭,这时“物上代位性”无效。
如果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核心要旨是担保“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实践中是担保公司的常用工具,以处理“代偿”后追偿失败的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区分一个人是不是土豪,问他房屋抵押在哪里即可,抵押在银行的是普通老百姓,抵押在担保公司的是土豪。
反担保合同效力不从属于主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代偿,此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故反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