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8年7月5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岗位为普工。2019年1月17日9时许,王某在清理机台时被该公司另一工人胡某某用高压气管对着肛门吹了一下,致王某受伤。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乙状结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至今尚在治疗中。
2019年1月28日,王某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王某诉称,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某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王某认为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错误,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某人社局辩称,某人社局对王某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王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王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王某系甲公司普工,2019年1月17日9时许,其在车间工作时被同事胡某某(出于开玩笑的目的)用高压气管对着肛门处吹了一下,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泉州市第一医院医治。伤情经诊断为:乙状结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其次,王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王某在行政起诉书中提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王某所受伤害是因为在公司车间工作时被同事胡某某出于开玩笑的目的用高压气管对着肛门处吹所致。双方并不是因工作矛盾产生的有预谋犯罪,因此与上述条例所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从本案监控视频可见,胡某某用高压气管对王某肛门处吹了一下,导致王某受伤。王某在河市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称,胡某某与其开玩笑,将高压气管对准其PY吹,造成其受伤。胡某某在河市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称,其与王某开玩笑,将高压气管对着王某的PY吹了一下。王某、胡某某的陈述及现场视频,可以印证胡某某出于玩笑目的用高压气管对王某肛门处吹了一下,导致王某受伤。
可见,王某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无因果关系,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故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的情形。某人社局根据所调取的证据,经审查后作出王某所受伤害不属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