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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于2012年3月15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
2016年7月27日,甲公司向严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根据《工厂员工手册》 、《纪律处分规定》规定,严某不服从公司的管理要求,与管理者或者上级领导发生争执、该行为被视为‘重大违纪''将予以立即辞退,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直至合同到期。
公司兹决定于2016年7月26日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即日生效”。甲公司工会在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盖章。2016年8月4日,严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严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甲公司支付严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68.04元。甲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案例解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审理结果如下: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对解除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视频录像可以反映严某确实和甲公司厂长产生一定争执,而根据双方申请的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系由严某主动引发矛盾,且严某在言语中存在明显不适当的言论。
根据证人证言,法院认为严某当天卷裤管的行为已经厂长批评后告一段落,严某回车间后应继续工作,然严某在厂长带巡查小组巡视检查车间工作时上前理论,且采取过激言辞,确属严重违反了甲公司《工厂员工手册》的规定,现甲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至于通知工会的程序,虽然甲公司未提供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告知工会的证据,但根据解除通知可以反映在2016年7月27日甲公司工会已经知晓解除事宜且未表示反对,可视为甲公司对于通知程序的补正。
综上,甲公司解除和严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甲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五日判决:甲公司不支付严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68.04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严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