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人撰写文章或者发布视频,煞有介事地说,民间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时,凭证名称要用“借条”不能用“欠条”,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还进行了振振有词的论证,核心意思是说“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有人认为二者之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也有人认为“欠条”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终止、延长,意思说“欠条”适用的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还有人说所两者表示的法律关系不同。总而言之,就是说在民间借贷时,出具借款凭证名称应当写“借条”而不能写“欠条”。但无论持哪种理由进行论证,都是泛泛的论述而已,却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
那么,民间借贷的借款凭证名称“借条”和“欠条”真的有区别吗?
或者说“借条”真的会比“欠条”对出借人有利吗?我们还是先看法律依据,看法条原文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法律把“欠条”明确的列举为民间借贷的债权凭证的名称,却没有列举出“借条”这个名称,怎么就能说民间借贷时,能用“借条”不能用“欠条”呢?显然“借条”更有利于债权人的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当然,法条中虽然没有列举“借条”这种形式,但本条法律是不完全列举,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注意这个“等”字,也就是说,当事人除了提供法律明确列举的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外,也可以有其他名称的债权凭证,比如“借条”也是可以的。
通过这个法条,朋友们很容易就发现,民间借贷“借条”比“欠条”管用说法,其实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朋友们大可不必多虑。
最后提醒朋友们,对于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的理解,一定要找到有法律依据,只是泛泛而谈,没有提供法律依据,有时候,其观点是不可靠,如果拿不出法律依据,那其观点就会因为缺乏法律支持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