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意识形态和乌托邦
第二部分,历史角度下意识形态之定义
正如特殊意义及整体意义之意识形态可以从其含义之不同加以区分,两者之历史起源同样也可以。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我们还没有足够的历史研究,更不用说其各样意义演变之社会历史。即便吾人能这么做,这个也不是吾人的任务。吾人之目的只是从零散证据中找到前一章中所述两个术语之间区别的确定事实,并追溯导致这两个术语具有不断完善和专门的含义之过程。意识形态之两意义实际上是为历史发展之两不同方向。
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人类对其对手所表现出的不信任和怀疑,可以被视为意识形态这个概念之前身。但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变得非常清晰且可系统性识别,吾人才可以真正谈及他人言论中意识形态之污点。当吾人不再让个人为我们从其言论之欺骗负责时,当吾人不再将其做恶归因于其恶意狡诈时,吾人方才达到了这个境界。只有当吾人有意识从社会层面寻求其虚伪之源头时,吾人才为真正形成意识形态之解释。吾人惟有不再将对手观点当成谎言,以及从其行为中察觉到由于其自身所在社会环境而使其不靠谱时,才是正式认定其观点为意识形态。特殊意义之意识形态表示了一种中间态之现象,一方面是单纯个体,另一方面是他人因扭曲的概念而导致的错误。这一系列本质上为心理学的错误,与故意欺骗不同之处在于其并非有意,而是确实不可避免以及非有意存在某此因果关系。
按此理解,培根之谬见理论可认为是现代意识形态概念之先驱。所谓偶像,即为幻觉或偏见,如部落、市场、剧场之偶像。凡此种种,皆为错误,或源自人性本身,或源自特殊个体。亦可追溯至社会或传统。无论如何,其皆为通往真理之路之障碍。毫无疑问,所谓意识形态与培根用于表示错误源头之术语之间,存在一定联系。而且,社会及传统可成为谬误之源,系社会学观点之直接预期。然而,吾人并不能直接从思想史开始追溯,认定其与现代意识形态概念间存在联系。
极有可能,是政治事务之日常经验使人关注并评价其思维中之意识形态元素。于文艺复兴期间,与马氏同胞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格言,呼吁人们关注对时代的普遍观察,即贵族思维与大众思维是不同的两回事。这表明公众越来越多地接触到政治的秘密。人类思维方式的多样性甚至在现阶段还可以归因于一个几乎不能被称为社会学的因素。马氏及其理性,将人类观念之多样性与其各自利益联系起来。他似乎是在把他那个时代的常识之物中隐含的东西明确地设立为一般思维规则。
从西方世界知识起源到启蒙运动时期特有的理性和算计的思维模式,似乎是一条直线的两头。利益心理学似乎也有同样起源。人类行为理性分析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预设人类会假装,会欺骗同类为前提。相同特征在同时代认同意识形态特殊意义的历史学家身上。这种思维模式总是会像利益心理学一样,对对手之真诚表示怀疑,进而反对其动机。这种程序具备正面价值,只要我们乐于发现某一表态,隐藏在堆砌文字之下的真实之意义。在现今时代这种揭露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尽管在大范围来说,这种特征被认为是不庄严而且不尊重人的,但是在如今转型期,在发现有必要打破许多古老的传统和形式的情况下,吾人也不得不接受这种思想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