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张三去嫖娼,约好一次3000元,张三说我给你5000元,女的说那好呀。
最后,嫖完之后女的气坏了,张三给了她一叠中国人冥银行钱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冥币,女的一气之下将张三举报了,两个人都被警方抓获。
在这个案件中,张三都构成哪些罪呢?
第一:构不构成强奸罪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张三与对方发生关系,是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处于主观意识的同意。
而在前提条件中,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关系的目的是财物交换为目的,也就是俗称卖淫嫖娼,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强奸罪。
因此,这场交易中并不存在强奸因素。
第二:构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中有这样一点——要对货币的公共信用造成破坏,张三使用冥币,并不会对现存社会的货币公共信用造成破坏。
大家觉得张三的冥币在市面上会导致老百姓不敢用人民币吗?
不会的。
就像段子中存在的200元、300元面额的人民币,拿给你买东西,你会卖给他吗?
肯定不会,但这种行为会使你不敢使用人民币吗?
也不会,你对于人民币的热爱依旧是那样狂热。
因此,张三使用冥币支付嫖资不存在使用假币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第三:构不构成诈骗罪?
这里就要涉及到如何理解财产的概念——只要一种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就值得保护,但这种经济价值必须是规范所认可的经济价值。
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性交易的价值属于规范不认可范围,张三每次去嫖娼都不给钱,构不成诈骗罪,但能够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
这里还要提到另一种情况:盗窃毒品属不属于盗窃罪。
“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
毒品在财物性质上属于规范不认可范围,但毒品被查实后需要收缴国家所有,归类为存在经济价值的财物。
第四: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张三的嫖娼行为,法律层面上只能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张三的嫖娼行为,公安机关可对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张三使用冥币支付嫖资的案件中,不构成强奸罪、不构成诈骗罪、不构成使用假币罪,但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相应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知法懂法守法,才能合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