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二审:(2017)苏05民终100号
一审:(2016)苏0583民初15188号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7日,王小八入职华广公司工作,入职时填写的毕业学校为东某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历为中专。
2016年5月24日,华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伪造学历、填写虚假资料。华广公司提供了东某县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县境内没有冠名为“东某县职业技术学校”名称的学校,“吴本华”也非该县教育类学校的校长。
华广公司2007年版员工手册和2015年版本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王小八入职培训时公司对规章制度部分内容有所涉及。
2016年6月,王小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500元。该委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裁决,驳回王小八的申诉请求。王小八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仲裁庭审中王小八对华广公司出具的东某县教育局相关证明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予以反证,故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