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学校呈现在世人面前的办学水平,取决于学校硬件设施,取决于师资水平,更取决于生源。清华之所以清华,北大之所以北大,有大楼的缘故,有大师的缘故,更有汇集了全国最顶尖学生的缘故。
招生是学校最大的事情,一所学校,招不到学生,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不大了。 作为学校,作为校长,作为教师,最大的愿望,就是得天下英才而教之;作为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上最好的学校,让最好的教师教自己的孩子;作为国家,为孩子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础需要,必须坚持。
几者之间,目标和诉求很多时候不完全一致;但公平与合理应该作为价值取向。
基于公平合理,闲话一下民办中小学的招生优先问题。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问题
义务教育是国家义务,家长义务。从起点公平的角度,均衡发展是应有之义。这几年的教育改革,均衡也是重要走向,均衡县,优质均衡县,能解决一些问题,但绝对均衡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很多地方学校间显失均衡的问题还要长期存在。
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因居住地不同享受不同的资源,不完全公平,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是优质资源不足的无奈之举;多学校的学区划片,比单学校划片,似乎在公平合理性上进了一步,但把机会寄托在抽签式电脑排位上,也不能说完全公平;不过只要操作公平公正,大家还是基本认可的,毕竟机会均等。
公办学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学生家长没有挑选学校的权力,学校也没有挑选学校的权力,只能通过推动教育均衡来最大限度地解决公平合理问题。
“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似乎是全国通行的规则。学生和家长可以自主选择接受划片的公办学校教育,还是放弃享受政府供给,自己掏钱接受民办学校教育,学生和家长有选择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权力,但民办学校选择学生的权力应该是受限,不应该任意。
民办学校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但义务教育阶段只能是非营利性学校,提供的也是公益性社会服务,为学生家长提供政府配餐之外的教育供给。民办学校选择学生的权限,只能是在一定招生范围内,招收愿意缴纳相对较高学费的学生。
最近一段时间,围绕着民办学校招生选择权问题,社会上颇有争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吵得更是激烈。争议的焦点,其实就是所谓的掐尖问题。
民办学校起步之初,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很多地方对民办学校给予了各种支持,向民校派遣优秀教师,允许民办学校提前招生,通过考试选拔招生;先进的设施,优秀的教师,优秀的学生,良性循环,造就了一批民办名校。
公办学校无条件接受服务片区内参差不齐的学生,也无法汇聚优质师资、设施,在与民校竞争中无优势可言。长此以往,公办与民办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很多地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成了优质教育资源的代名词。
教育均衡问题的背后是社会公平问题。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是所有家庭都能承受的,经济状况一般的家庭难以承受民办学校的收费,孩子只能接受办学水平一般的公办学校,这是一个不太好的社会问题。
作为社会管理者,需要通过发展民办教育来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更需要通过采取措施让孩子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控制和限制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通过选拔性考试挑选学生,也就应运而生了。
教育部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要求,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提出了“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等。全国各地都出台了具体的落实措施,民办学校原有的招生方式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问题
与义务教育学校相比,受职普结构大体相当政策的约束,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实行计划控制,所有普通高中都通过选拔性考试招生。在大部分地区(个别地区,也有个别情况),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相对于公办学校的优势并不明显,甚至处于劣势,民办高中没有虹吸当地优质生源的问题,本地招生问题不大,最多就是报考志愿填报顺序方面的一些小问题。
民办高中招生问题主要是跨区域招生问题。区域发展不均衡,部分地区民办普通高中发展较快,受职普结构的影响,本地普通高中生源相对不足,需要到本地以外招收部分学生。外地招生都会受到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抵制,外地教育部门向上一级教育部门投诉学校掐尖招生,学校投诉当地教育部门搞地区封锁,限制外地学校招生,每年都吵得不亦乐乎。
关于跨区域招生,总的感觉,有收紧的趋势。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提及招生范围的问题,原《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招生的相关规定是: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前段时间公开征求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则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方案、标准和方式,开展招生活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允许民办学校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者测试。对民办学校招生提出了更多的限定条件。
从教育部门角度讲,这些限制是有其合理性、必要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要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符合甲地教育发展需要设立的学校,要到我乙地招生,很有可能会打乱我乙地的教育结构布局,一则会破坏职普教育结构,二则会掐尖影响本地教育质量,抵制与反对当在情理之中;当然,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也有。
三、如何看待招生中的公办民办问题
不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愿意招收优质生源。尤其是民办学校,生源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学校的办学质量,影响着学校下一步的发展,千方百计突破封锁,多招优秀学生,心情可以理解。
很多民办学校站在自身发展的角度,对公办民办同步招生意见很大,可以理解;同样,很多公办学校对原先民办学校提前招生,选拔性招生,意见也很大,有些校长甚至喊,到底谁是亲生滴,也能理解。
公办学校有公办学校的角度,民办学校有民办学校的角度,但学校角度仅仅是学校的角度,国家、政府不可能单纯从学校角度,甚至单纯从教育的角度考虑教育问题,支持和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是政府的事,办好公办教育更是政府的份内之事。
一定时期内,超国民待遇是支持,但不可能长期超国民待遇;不歧视,公平对待,国民待遇也是支持,是常态支持。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原则上在审批机关行政管辖范围内招生,不划定具体的区域,允许学生自由选报学校,不允许学校按成绩挑选学生,应该基本公平合理;提前招生,选拔性招生,掐尖招生,对报考学生不公平,对其他公办学校也不公平,容易扩大教育不均衡,损害当地教育生态,不利于落实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供给要求,肯定需要逐步解决。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则以在审批机关行政范围内招生为主,确有剩余学位,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当面向其他地区招收少量学生,最好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统筹安排,统一组织。不过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各地都不支持外地学校到本地招生。这就需要各地在设立民办普通高中时,认真考虑生源问题。
至于外地学生主动找上门来,各民办学校可以照单接收,尊重学生家长择校的权力;必要时可通告生源地所在教育部门。
说到底,民办学校还是要靠内涵质量、优质特色来赢得学生,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所言,随便一想,随便一记;好在都是闲话,无关发展大局,姑妄言之,姑妄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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