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少数生命换取多数生命是否符合道义?你的答案又出于何种原因?若深入地问下去,究竟什么是正义?
依稀记得著名的哈佛大学公开课《公正》带来的震撼。那时第一次接触各种道德模型题,如列车难题、洞穴困境,以及相似的种种如医生施救问题、大海食人问题,大多是在一名换多命的框架下演绎,然而各个模型又有所差异。而最让人惊异的,是看上去细微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大多数人都改变了原先的答案。这些题无一不是对自身道德的考验与反省,从未有过如此清晰地把内心剖开的经历,实施者还是自己,也只能是自己。
本案的真正问题——在特殊情境下,杀人是否构成谋杀。《洞穴奇案》中的判决书主要可归为两大类,一类认为判决不容选择(因为法律清楚明了),另一类则认为判决需要自由裁量或考虑某些法外因素(因为法律并不明确)。
除了上篇总结的三大法律理论冲突点,这个模型因细节具体丰富而留下许多探讨的空间。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核心冲突,免不了对生命价值下定义的过程。如果牺牲十个人的性命营救他们是合适的,为什么这些人达成牺牲一个人挽救四个人的安排是错误的呢?书中借一位法官之口发表如下见解:这是一种划算的交易。冷淡却真实。但我们若为效率至上,便与机器人无异。有没有什么行为于其带来的结果无关,而行为本身就是丧失道德的表现呢?上述观点的对立面便是每一个生命都平等,崇高珍贵,且任何牺牲必须是自愿的。十个救援队员性命的丧失是未可预见的。个人价值如何计算也是颇为庞大的命题。一人换四人所谓值当,九十九万人相抵一百万人近乎梦魇,让人联想屠杀与战争。
另一个引人注目的争论点即死亡选择。故事中被害人提出抽签,后又选择退出,认为应再坚持一段时间试着等待救援,但被驳回。的确,在最终结果不可知时,等待七天就到了救援队伍所说的最快解救时间,如此也许可以使所有人存活。与生命价值的讨论相似,等待最弱者自然死亡也算一种对所有人划算的交易,此处指的是所有人幸福指数之和,即功利主义道德。而抽签选择比之等待最弱者自然死亡更公平之处在于,每个人应当拥有同等的机会活下去。如果等待最弱者先死,这种思维模式则与弱肉强食的无法律社会无甚差别。由此推理,否认被害人退出抽签的选择,是在降低更多人退出的机会(因为每一个人退出,在协议中的人不利的几率更大),也就是在拒绝弱肉强食的规则。这也是被害人退出抽签无效的论证之一。
何时考虑集体利益,何时考虑每一个个体?于每一个体来说答案似乎可以十分简单,并可完全抛弃道德问题的探讨。“这取决于你的观点了”、“这要看具体情境了”等等……这一方面的确免去许多麻烦,譬如深恐自己暴露于伴随价值探究过程的心理危险,然而一些必要的思考、深入的探寻也同样被放弃了。思考它们是有趣的,但随着时间推移又可能渐渐绝望,因为你知道它没有尽头。
最后,对道德模型讨论的死穴在于,未设身处地场景的不可预见性,即无论从后事之见或是模型评判,都无法给予人身处其中的真实感,从而对行为模式的真正定论流于表面。
耶鲁大学《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公开课中提到一个研究结果,男性在勃起时的在性行为上的道德感会很大程度降低。如果放置于洞穴问题中此种特殊情况下,旁观者何以简单归类故事中的人本身缺乏道德感,需要刑法判决的修正呢?这里又可以提出一个问题来思考刑罚的目的——是对未来可能事件产生威慑,还是为了邪恶人格的纠正,从而保证公众和自身安全?如果刑罚对这种道德感的丧失无法产生威慑作用呢?
有关这些命题的探讨从未止息,而人类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前行。绝望太过悲观,不妨承认一些困境现今的确无解。法国法理学家加奎·埃吕儿曾写道,“正义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东西。如果一个人寻求真正的正义……他从来都不知道哪里是正义的尽头。作为具有正义功能的东西而被创制的法律,其中总有一些不可预测的东西使法学家感到窘迫。”
20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