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2、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不能越界侵犯私权利)。
3、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的存在和最终实现,需要以法律上存在相应的救济途径为前提)。
4、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对于那些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法律是不保护的)。
5、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6、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先于权利。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社会法治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
7、无犯意则无犯人。(如果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那么其行为就不是犯罪,不能对其施以刑罚,例如意外事件、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幼童等情况,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8、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要求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证明自己有罪或者得出自己有罪的推定)。
9、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10、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即使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如果作出裁决过迟,或者告知当事人过迟,这样的裁决对当事人而言都不是真正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