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润、地租、工资的三体一位:羊毛全都出在羊身上
剩余价值才是土地所有权收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真正源泉。
首先资本—利润(等于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以上三个公式就是把社会生产过程的所有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公式。
资本,土地,劳动!但资本本身并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上的生产关系,它通常会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某种特有的社会性质。当然,资本也不是物质的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总和。我们可以说,资本是已经转化为资本的生产资料。社会上由某一部分人所垄断的生产资料,同活劳动相对立从而独立化的这种劳动力的产品和活动条件。通过这种对立在资本上就被人格化了。
现在,与此并列,又有了土地这个无机的自然界本身,这个完全处于原始状态之中的“粗糙的混沌一团的天然物”。由于价值就是劳动,因此,剩余价值也就不可能是由土地创造的。在这里,土地的绝对肥力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使一定量的劳动能够提供一定的、受土地的自然肥力所制约的产品。这种由土地肥力的差别所造成的结果是:等量的劳动和资本,即同一价值,将会体现在不等量的土地产品上;因此,使得这些产品会具有不同的个别价值。
最后,作为其中的第三个同盟者出现的,就只有一个幽灵——劳动,当然,这只是一个抽象的说法,就它本身来说,其实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我们如果就它在这里所表示的意思来说,那就只是指人用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人类生产活动,它不仅已经摆脱一切社会形式和这种性质规定,而且甚至是在它的单纯的自然存在上,那种不以社会为转移,超乎一切社会之上,并且作为生命的表现和证实,还是没有社会化的人和已经有某种社会规定的人所共同具有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真正源泉就在于——剩余价值。
2 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的根本
分配关系从本质上说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另一面。
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
通常我们会认为,分配关系是一种自然的关系,是从一切社会生产的性质,并从人类生产本身的各种规律中产生出来的关系。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其他社会形式中出现过其他的分配方式,但是,人们习惯于把那些分配方式说成是这种自然分配关系的未发展的、未完成的、伪装了的、没有取得最纯粹表现和最高形式的、具有不同色彩的方式。
在任何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鲁人的人为发展的共产主义)中,我们总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产品中的一个部分,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创造的那部分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管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管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代表的职能;在这里,我们撇开用于生产消费的那一部分不说。这样,不同分配方式的同一性就归结到一点:当我们把它们的区别性和特殊性形式抽掉,只注意它们的同区别性相对立的一致性时,它们就是同一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特殊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和任何其他形式的生产方式一样,它同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一历史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借以产生的现成基础;同这种独殊的、历史规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最后,分配关系从本质上说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另一面,所以二者都具有那种历史的暂时的性质。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一开始就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它生产的产品是商品。使它和其他生产方式产生区别的,不在于生产的商品,而在于它的产品成为商品是占统治地位的、决定性的性质。这首先就意味着,工人本身也只是表现为某种特殊商品的出售者,因而也就会表现为自由的雇佣工人,这样,劳动也就随之表现为雇佣劳动。
首先,这种性质产品作为商品和商品作为资本产品的性质,实际上已经包含着所有形式的流通关系,即产品所必须通过并由此可以取得一定社会性质的一定的社会过程;同时,这种性质还包含着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关系,而且正是由这种关系决定着他们的产品的价值增殖和产品到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的再转化。
其次,在商品中,尤其是在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中,实际上就已经包含着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的生产的物质基础的和生产的社会规定的物化主体化。
第二,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就是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从资本本质上来说,它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当它们生产剩余价值时,它们才能够生产资本。在相对剩余价值进行考察时,进而在考察剩余价值是如何转化为利润时,我们已经看到,在这上面是如何建立起一种为资本主义时期所特有的那种生产方式的。这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特殊形式,但是,这种劳动社会生产力其实是作为与工人相对立的资本的独立力量在发挥作用,因而这种劳动社会生产力就直接与工人本身的发展相对立。就像之前我们说过的那样,资本家总是力求将成本价格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而正是这种努力成了提高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最有力的杠杆,不过在这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只是表现为资本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仅仅因为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生产资料则采取了资本的形式这样的前提,也就是说,仅仅是因为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采取了这种独特的社会形式,价值(产品)的一部分才能够表现为剩余价值,从而在这个剩余价值才能够表现为利润(地租),表现为资本家的赢利,表现为可供支配的、归资本家所有的追加的财富。
3 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特征和本质:一切为了剩余价值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利润这种剩余价值的一定的形式,是形成新生产资料的前提;因而它就是一种支配再生产的关系。
就分配关系本身而言,工资是以雇佣劳动为前提的,利润是以资本为前提的。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一定生产条件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利润这种剩余价值的一定的形式,是形成新生产资料的前提;因而它就是一种支配再生产的关系。和劳动本身在社会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的因素一样,利润可以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表现为对同一个收入进行的分配。
地租之所有能够表现为只是分配的形式,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不执行职能,至少是不执行正常的职能;但是这些事实:地租仅仅是限于超过平均利润部分的余额;土地所有者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巨大转变,他们从生产过程和整个社会生活过程的指挥者和统治者降为单纯出租人,单纯利用土地放高利贷的收租人,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特殊历史产物。
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所处的一定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同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并且它也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换句话说,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其实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某一方面的反映。
就劳动过程只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单纯过程这一角度来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对于这个过程的所有社会发展形式来说都是共同的。只不过,劳动过程的每个特定的历史形式,都会进一步影响并发展这个过程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式。这一特殊的历史形式在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后会被抛弃,并让位于比它更高级的形式。当一方面分配关系,从而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历史形式下的生产关系,和另一方面生产力、生产能力及其要素的发展之间的那些矛盾和对立扩大和加深时,就表明某种程度的危急时刻已经到来了。这时,生产的物质发展与它的社会形式之间就会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