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保密是职场上老生常谈的话题了。
不少伙伴应该遇到过或者听身边的朋友提起过,入职第一天,老板就下令严禁讨论薪酬待遇,更不能将自己收入情况对外公布。否则,
多少次看到某员工因讨论薪资被公司解雇的话题冲上热搜,大家无不喊冤,凭啥不能讨论?职员之间的交流有什么问题么?又不是什么违法犯罪的勾当!
而公司此时就会搬出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入职前签订的保密条款约定,宣称解雇员工是合法合理的。
那么,因为泄露薪资标准或个人收入情况,而被公司解雇,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呢?
一起看看法院怎么判!
(2018)津01民终5892号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李亚劳动争议案
一审审理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前提,是劳动者违法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的程度。仅以劳动者存在讨论薪资的行为进而对其解雇,属于违法解除。
员工李某于2010年7月入职公司,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个人薪资及部门薪资,被公司于2017年10月解雇。
2017年10月16日,因双方劳动争议,李某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1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给李某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53.57元×7.5(月)=27401.78元,驳回了李某其他仲裁请求。
李某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随后双方均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的行为不合法,无法律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必须要以合法为前提,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方面的内容,而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分配制度,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
本案中,即使原告存在与同事谈论薪资的行为,亦不能认定为“严重”,且被告未就该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故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835.4元(3322.36元×7.5年×2倍)。
而后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否为违法解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泄露个人薪酬,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虽泄露薪酬确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法律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定,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的程度。本案中,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泄露薪酬的范围、程度上看,被上诉人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上诉人不能据此享有单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并判令其给付被上诉人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