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律师庭审中情绪失控出言不逊应当受到处罚,但法官在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无罪、检察院已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下仍不敢直接宣告被告无罪,为什么?!
在这起案件中,交警部门先后做了三次事故责任认定。第一次被告负主要责任,第二次被告负同等责任,第三次被告负次要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既然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就不抅成犯罪。在如此明确的证据、检察院已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法官不宣告被告无罪而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显然是错误的。
法官的错误虽然不能作为律师出言不逊、不遵守法庭纪律的理由,但不能不令人深思。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应得到法官的平等尊重和维护,该案中法官对公诉一方显然是过份客气,对辩方就过于严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