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自媒体营销号剪辑他人视频,侵犯著作权并赔偿。

裁判要旨:在未经花果公司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渠道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的《深夜豆浆》视频中使用了渠道公司《寻吃豆浆》中的部分内容,其行为侵犯了花果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渠道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12552号

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道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被告渠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兵、李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渠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花果公司《寻吃-小田豆浆》(以下简称《寻吃豆浆》)视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渠道公司在其公司官网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得少30日);3.判令渠道公司赔偿花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300000元;4.判令渠道公司赔偿花果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1000元;5.判令渠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花果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视频拍摄、剪辑和制作,并通过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各类视频的科技公司。2019年2月15日,花果公司工作人员在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商业广场西区××号的小田豆浆店(厦门总店)拍摄美食探店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素材达4.59G。经花果公司后期加工、剪辑,形成avi格式的无损视频文件,视频大小2.37G,视频命名为《寻吃-小田豆浆》。加工剪辑完成后,花果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分别在抖音和快手平台以花果公司股东之一钟建榕注册的账号“寻吃厦门”首次进行发布,作品发布后,深受广大抖音和快手用户喜爱并获得大量点赞、评论。渠道公司是中小企业互联网营销服务商,专门从事企业招商和精准营销,其未经花果公司许可,在“抖音短视频”手机APP上发布的《深夜豆浆-渠道网络》(以下简称《深夜豆浆》)小视频直接复制、抄袭花果公司《寻吃豆浆》视频作品片段达19秒,用于为“深夜豆浆”品牌招商加盟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且未署名,该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直接获取了巨大商业利益。为制止渠道公司侵权行为,花果公司因本案证据保全实际支出公证费2000元、基本律师服务费9000元。《寻吃豆浆》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花果公司的智力成果,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花果公司曾向抖音短视频平台投诉渠道公司抄袭侵权,但渠道公司未及时删除侵权视频,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起诉日,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意明显。综上,渠道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花果公司《寻吃豆浆》视频作品片段用于经营目的,侵犯了花果公司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渠道公司获得巨大利益,给花果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渠道公司辩称,1.其系专为中小企业进行营销推广服务的公司,其全资子公司与“今日头条”平台签署了《代理商数据推广商务合作协议》,并以渠道公司名义在该平台开设推广账户并将账户授权给客户使用,其自身并不从事任何品牌经营业务。涉案视频系由渠道公司的客户广州搜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客公司)自行制作、发布及推广,并非渠道公司制作上传,渠道公司得知可能侵权后,已经第一时间通知搜客公司删除了涉案视频。2.花果公司的视频不构成作品,同样的美食探店视频,在时长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费用也仅为2500元,短视频制作成本很低,拍摄内容也不涉及额外人工及创意制作费用;《深夜豆浆》仅部分截取了花果公司的视频内容,所占时长不足视频总时长的1/3,视频浏览量和点击量也非常低、影响小,花果公司也未能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无法证明该费用是基于本案产生,故花果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合理费用均过高。综上,请求驳回花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抖音”账号156××××9217(抖音号1033990353、账号昵称“寻吃厦门”)、“快手”账号156××××9217(用户名“寻吃厦门”、ID:1143512451)均于2019年2月18日发布名为《寻吃—小田豆浆》视频。花果公司提供的截屏显示该视频在抖音平台获赞4.5万,在快手平台播放量5.2万、获赞2078。

2019年6月3日,钟建榕(公民身份证号)发布《声明》,载明:其经同意,使用账号“寻吃厦门”在抖音和快手平台首次发布了花果公司创作的视频《寻吃—小田豆浆》。“寻吃厦门”抖音号1033990353、快手用户ID:1143512451,抖音、快手登录账号:156××××9217,均系其本人实名注册账户。

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315号《公证书》,载明:使用“+8618650189869”账号登录“抖音”手机APP,点击“我”查看信息,显示抖音号为“633236964”,点击界面中的“首页”进行浏览,发现标有“@深夜豆浆—渠道网络这家网红‘深夜豆浆’店火了,厦门不收加盟费,开店送设备”、“全国招商中”字样的视频,视频上亦带有“渠道公司”标识,视频前段约2秒时长内容为“深夜豆浆”加盟广告图片展示,接下来视频后段约17秒时长内容为探访豆浆店视频,视频播放完毕后,可通过点击“详情”链接至“深夜豆浆”品牌广告及加盟界面,在广告加盟界面显示有“创业有风险选择需谨慎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探访豆浆店视频与《寻吃—小田豆浆》视频中部分内容一致。

另查明,花果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9000元。

以上事实,有抖音、快手平台上的《寻吃-小田豆浆》视频、(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315号《公证书》《声明》、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问题。渠道公司称发布《深夜豆浆》视频的抖音账户“深夜豆浆—渠道网络”系其开设但已授权给客户搜客公司使用,涉案视频系搜客公司制作上传,其不应承担责任。为证明其陈述,渠道公司提供了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搜客公司签订的《网络营销推广合同》、搜客公司的账户确认函、渠道公司出具的用于证明其与中联公司系子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本院分析认为,《网络营销推广合同》由中联公司与搜客公司签订,而《证明》系渠道公司自行出具,尚不足以证明渠道公司和中联公司的关系,故仅依据《网络营销推广合同》和《证明》无法证明是渠道公司为搜客公司提供网络营销推广服务;而账户确认函是搜客公司出具给中联公司的,函件中的账户信息无法与涉案抖音账户相对应,涉案抖音账户和《深夜豆浆》视频中也均未出现任何与搜客公司有关的信息,因此,渠道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尚无法证明涉案抖音账户、视频与搜客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反之,涉案视频中标记的“渠道网络”“渠道公司”字样,以及视频后链接的广告加盟页面落款“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说明涉案抖音账户、视频与渠道公司之间的关联性。综上,对渠道公司认为搜客公司使用涉案抖音账号、制作上传涉案视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花果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了涉案作品在抖音及快手平台账户发布的情况,以及发布该视频的抖音、快手账户登记者的《声明》及身份信息,并登录上述抖音和快手账号进行当庭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花果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渠道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花果公司为《寻吃豆浆》的著作权人,其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在未经花果公司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渠道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的《深夜豆浆》视频中使用了渠道公司《寻吃豆浆》中的部分内容,其行为侵犯了花果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渠道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花果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渠道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支付维权费用等因素,对花果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深夜豆浆》视频中加入豆浆行业的广告加盟内容,经营推广意图明显,花果公司关于合理费用提供了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对上述因素,本院亦在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时综合予以考虑。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且本案花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渠道公司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故对花果公司要求渠道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上使用涉及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寻吃-小田豆浆》视频内容的作品;

二、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5元,由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65元,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李缘缘

                                                                           审  判  员  潘伟生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书  记  员  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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