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所有权·所有权的性质
一、涉及的基础概念(摘自百度)。
(一)所有、占有,及二者关系
所有:有“整个、全部”的含义。意义有:1.占有,有支配权。2.占有的东西。3. 全部,一点也不剩下。4.一定范围内。
占有: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
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一物之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在某物的所有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即使是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
(二)公有、共有,及二者关系
公有指公家所有,即公共所有,目前中国社会的公有的表现形式一般被认为可区分为“国家所有”及“集体所有”两种。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是共同所有,可以是两个人,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公有是公共所有,比如国有企业,归全体国民所有。
(三)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二、“作为社会学范畴的所有权,表现为经济物品的使用权。所有者就是对经济物品有处置权的人……所有权是对人们的经济目标所必需的物品的占有,这种占有或许可以称为自然的或初始的所有权,因为它纯粹是人同物品的物质关系。”(27页)
※分析:
1.“作为社会学范畴的所有权,表现为经济物品的使用权”意思表达有问题,“使用”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二者不能直接进行对等的表述。
米塞斯故意做对等表述是为了推出“所有者就是对经济物品有处置权的人”。照此道理,工人在生产中使用、处置经济物品,岂不成为这些经济物品的所有者了吗?可见,米塞斯开篇就混淆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概念。
2.“自然的或初始的所有权”,意味着人生下来,基于出身阶级地位或遗产的获得的财产所有都是理所应当的。
“它纯粹是人同物品的物质关系”,米塞斯只讲人对物的占有,且人对物的占有一旦形成就是财产的所有,不用去考虑是不是基于阶级地位和先祖遗产所得,甚至不考虑是否剥削所得。进而用纯粹的占有来肯定占有的事实和占有的不公。
三、“在法律上,所有权是一种无差别的制度;法律所有权的调整对象不分生活消费品还是生产性用品,不分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27页)
※分析:
法律上的所有权是有差别的,米塞斯的时代可能还没有“产权”概念,米塞斯不理解对所有权的约束和限制,这也符合他的“绝对自由主义”思想特点。
四、“消费品的所有权与生产性物品的所有权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直接消费品提供直接的需求满足。它们作为易耗品,其性质所定只能被一次耗尽,这里的所有权实际上体现为消费它们的可能性……(这种)物品的使用价值是不可能分割的”(28页)
※分析:
1.这是在混淆所有和使用的概念,“一次耗尽”仅是使用的表现。但“耗尽”的前提是是否具有该物品的所有权,没有所有权的“耗尽”是要赔偿的。
2.香烟属于易耗品,一根香烟可以几个人吸,即是分割一根香烟的使用价值,米塞斯认为易耗品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说法有问题。
五、“耐用品是可以多次、被多人使用的消费品……能够按自己的目的支配物品之使用价值的人,就是经济学意义的所有者……这类物品的使用价值的‘占有’是可分割的,因此它们的实物所有权也是可分割的。”(28页)
※分析:
1.混淆所有和支配的概念,特别是暂时的支配。如工人支配生产中的原材料,不能说工人是原材料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者”。
2.如果实物的所有者不同意,不可能去像分割实物的使用价值那样来分割实物的所有权。米塞斯在用物的自然分割来掩饰所有权的不可分割,即所有权的绝对性——没有所有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干预所有权人行使权利。
六、“生产性物品被用于生产消费品……生产性物品的‘占有’具有经济意义,仅仅是因为它最终导致消费品的‘占有’。”(29页)
※分析:
严重误导。生产性物品的‘占有’的经济意义,不仅仅是因为最终导致消费品的‘占有’,即生产出什么消费品,而是其占有者可以在占有生产性物品的基础上通过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享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米塞斯就这样用产品生产的描述轻轻地遮盖了生产性物品的所有者(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
七、“对于能满足需求的消费品的占有的分割,受到物品本身使用价值的可分割性的限制。这意味着个人对易耗品的实物所有权完全排斥他人的所有权……对消费品而言,除了个人的实物占有,任何其他意义上的经济关系都是不可想象的。”(29页)
※分析:
1.“个人对易耗品的实物所有权完全排斥他人的所有权”,正确也不正确。正确是因为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正确是米塞斯故意在“所有权”的前面加上“实物”两字,仍是在试图引导读者仅关注“人与物”之间关系,忽视“人与物”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的关系。
2.“对消费品而言,除了个人的实物占有,任何其他意义上的经济关系都是不可想象的”的观点是错误的。
你占有了别人所有的消费品,是要还给别人的,非经所有者同意,如果你用完了或损坏了是要赔偿的。不可能除了个人的实物占有以外,就不存在其他经济关系,如所有者权益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