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龙简介:
上海市浦东保理协会专业讲师,曾先后在GE Capital、平安租赁(保理)等大型金融机构从事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消费金融等领域的风险管理、战略规划、产品设计、合规管理、公司治理等工作,拥有较为丰富的理论与实务操作经验,对 医疗健康、教育旅游、工程基建、酒店餐饮、机械制造、通信电子等产业链较为熟悉,累计操作业务规模超过200亿元,客户数量超过1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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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家好,欢迎来到授米行家818直播,今天晚上分享主题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一个修订,关于这个应付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修订解读。今天晚上的分享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针对此次修订这个调整思路的一个分析,第二个是针对整个修订内容的一个解读,第三个我们来简单去畅谈一下,关于这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一个修订可能带来的机会和挑战有哪些。那我们开始今天的分享。
来先来看这次调整的思路,说实话呢,从2007年第一版的这个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行以来呢,进化到2017年,已经经过了十年。从2015年开始呢,就是国家呢就是这块,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陆续组织商业银行、信托、证券、资管包括保理公司、租赁公司参与到这次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办法的这种修订,同时也组织多次的这种线下会议,征询大家的意见,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一次修订。
那为什么说这次因为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修订会需要征求这么广的范围呢,其实这个从应收账款在债权融资市场这样一个标的的重要性能够看得出来。目前来说在市场上从事应收账款融资的主体呢是越来越多,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资管公司、保理公司、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多渠道,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这种金融机构开始进入到这样一个操作范围之中。因此在这个操作过程中呢,我会看到大家对应收账款这样一个标的使用如何进行一个统一,如何有效的保障大家在过程中是视为一种增信吧,或者是一种类似于说把标的这种监管做到更加到位吧,过程中怎么去调整。因此呢,我们在这次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里面看到一些调整内容,那我们来看一下它具体调整情况是什么样子的?
此次的调整呢是从2017年12月1号开始执行的,那我们先来去简单看一下这次调整思路,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供应链金融这20年的一个发展情况。1999年深发展在华南地区开始开展以票据期限业务为主的,开始进入到供应链金融领域,从逐步的情况下呢开始提出了在自偿性贸易基础上的这种供应链金融业务,形成1.0的“1+N”的模式。在这种模式影响下逐步开展对供应链金融逐渐深入到汽车、农业包括商超等各方面、各板块。那随着深发展这样一个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一个打开呢,全国各地的各个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开始操作一种相关的保理业务。直到2006年,深发展加入到FCI国际商业保理组织,是国际保理方面的一个组织,在这边全面启动了供应链金融的线上化和工程化。在与此同时呢,商业银行开始介入到供应链金融过程中,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兴业等银行纷纷推出线上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那这个过程中呢,我们知道像民生银行、深发展的这种供应链金融业务在市场上是非常得到大家认可的,同时在这两块呢大家业务操作还是比较多的。
那我们接下来看一下,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2007年我们的整个供应链金融业务这块的话,就是在央行指导下推出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为什么一开始在保理业务这种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央行推出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而不是应收账款登记管理方法,那这个情况还是有些差异的。那这种情况下我们来去回顾银行在过去20年的过程中银行的这种应收账款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质押这种信贷的形式来进行操作的,而并非完全的意义上是符合我们的保理项下转让这样一个概念。银行也知道可能是在保理业务项下是要操作转让的,但是在银行大部分的风控审批项下,操作更多的信贷品种是应收账款质押。将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的一种资产,用资产形式作为一种增信的方式在进行操作,因此,在起初央行在起草这个方法过程中,在第一批落地过程中更多的是用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这样一个思路进行操作的。
那我们接下来看与我们相近这十年的发展。2007年之后一直到2012年,深发展被平安集团收购之后开始提出了供应链金融的转型,借助外部2.0虚拟空间这种互动变革把传统的线下易安的模式搬到线上,供应链金融到2.0阶段。与此同时,2012年6月份商务部批准在天津滨海、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开始有第一批的保理公司陆续出现。这些保理公司逐步地开始用在商业保理的形式,与银行的这种保理情况不同的去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商业保理经过五周年的试点与发展,商业保理的整体在全国已经有超过6000家的这样保理公司注册,约有10%到20%的保理公司开始实际业务进行开展。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理业务也逐步得到比较大的发展。但是商业保理公司也第一次看到在整个商务部政策要求情况下必须在操作保理业务中需要登记,但是我们在整体看到这种应收账款质押这种登记办法情况下,我们能够寻到的这种可靠的依据只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当时并没有提到转让这种说法。所以说当时就出现了一个很尴尬的情况,就是我们的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这种业务是相悖的,就这块是不完全重合的。我们在中登网系统经过从2012年已经开始逐步进行调整,逐步开放转让这样一个资质的情况下,开始允许保理公司在上面进行登记。
那随着这种情况我们来看到2013年呢,京东京宝贝业务的一个上线,供应链金融开始搭上互联网思维,供应链金融加金融科技开始兴起,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开始纷纷布局,引领了这一波的供应链金融的发展。
2014年银监会开始选取在财务公司进行试点,就是北汽、上汽等五家企业,目前来说呢就只剩四家,北汽、上汽、海尔、格力和那个武钢等这样五家企业开始进行试点,在这个试点情况下,我们看到其实说财务公司已经开始逐步的由原来的财务管理,就是像在集团内部的一个资金管理逐步延展到整个产业链进行服务。那过程中呢我们看到在汽车领域,在整个电器领域,海尔格力这样的在这个供应链金融里面都已经进行大发力,为自己的产业链服务做出比较大的发展。
到2015年2016年,在整个商业银行区域呢,中国银行开始向外资银行开始进行学习,外资银行在整个交易银行业务的影响下,当然外资银行的整个对公业务相对是比较稳健的,而中资银行开始由招商银行率先在国内组建交易银行部,去给金融业务进行升级,主要是整合了原有的贸易融资部和供应链金融部门,接下来,还有就是说整合原来的现金管理、信息管理部门,将财资管理进行统一升级为交易银行部。那在这种情况下,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纷纷设立相关的部门。2016年,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租赁公司开始纷纷转战供应链金融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呢,我们看到在市场操作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公司越来越多,这种业务的发展呈现一种多元化,整个业务的这种模式,包括过程中运用的资金的这种渠道越来越多元化。
那我来接下来看在这个过程中这样一个发展情况下,那势必对应收账款的这种质押登记办法呢要提出新的一些要求。因为第一个需要登记的主体越来越多元,就是质押权人越来越多元,这是一方面。第二个这种质押的描述是否完全贴切?质押是否能够满足现有条件?从你的质押的内容包括这种登记办法内容涵盖的范围以及我们在这个过程中质押与转让这样一个法律性的保障上面的话,哪个涵盖这种法律性保障更强,都提出很多要求。以及在登记年限上面,原有的情况下,我们看到整个质押登记办法是以年为单位,1-5年不等,然后原有的这种情况下,登记质押这一块的话,它整个时间协调在系统上变化是,质押是可以选择,就是从几月几号质押到几月几号质押这样一个区间,是以年为单位,但转让这种方式自登记之日起就生效的这样几个情况,那系统上面的话还存在一些系统上面的一些延后。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来看这次调整的一个思路,这供应链金融一个发展过程来看。
第二个思路是说,目前来说呢过去几年,国家比较特别注重的是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时也不仅只有中国是这样情况,融资难、融资贵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了。那应收账款呢其实已经逐步地成为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因为中小企业在过程中不管它上游还是下游,都有可能面临是比较大的一个客户群体,在过程中应收账款或者是预付账款这种情况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是比较大的,那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形成很多应收之后呢没有充足现金流,如何有效将企业现有的手上资产进行变现,应收账款的这种变现行为,不管质押还是转让,应成为企业进行融资的一个主要渠道。加上应收账款自身这种特性,就是应收账款本身就是白条,比较来讲,应收账款比原有的订单融资、库存融资都更具备的这种三流合一项下的只差资金流情况下的这种特征,已经具备物流和信息流,只差资金并没有回收,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讲以及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讲,应收账款还是一支白条。在这种白条情况下的真实性、封闭性、稳定性如何去进行有效融资对保理公司来说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如何在这个过程中进行有效操作,那这种情况下才是我们能够去进行一个融资的一个基础。
因此这种情况下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一个完善和修订能够为商业保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在这种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提供一个司法保障,在政策上能够给予极大支持,能够保障各大金融机构和整个融资机构能够为自己的融资业务提供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三个方面,从国家政策来讲,就是国家政策对产业升级需要,那近几年我们从国家的不管是说我们党的这种要求上面,一带一路的实现过程中以及在这样一个国家的一个行政会议,包括国家政府工作报告,我们从国家到地方都能看到,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供应链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这种创新情况下,供应链金融已经发展成国家战略。那同时在刚刚前一段时间10月份,我们也看到物流、供应链金融、供应链整个发展规划已经上升到这种国家战略。
那这种情况下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的支持以及相应的这种司法的完善,那在央行这块呢我们率先看到央行已经提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修订,那我们来看我们是简单去分析一下调整思路,那接下来我们来看都有哪些内容出现。
那我们主要来看第一个,我们这个是调整一个重头,就是应收账款定义的修订,那我们左边来看,这块内容呢会比较多,那我们一一来解释。第一个,从定义来看,在2007版的办法中说:“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这是07版的定义,那我在过程中也标出了差异性即红色部分。那我们来看2017版,在前端呢,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这一块是没有变化的,但是从权利后边加了一句: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这是跟之前不同的。那这个过程中就增加一条,但不包括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那付款请求权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那我们知道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明确说了,就是说跟我们原来情况不太一样,就是说我们看到一些合同文本上面说是有些合同是禁止转让的,或者说是未经许可不允许转让的,这种情况下呢,这东西是不可以操作保理业务的,是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的形式进行实现的之前,但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我会发现,这边也要求说,应收账款是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到付款请求权这一块,那如果说出现在合同文本中有要求说这个应收账款是不能转让的,这种情况下需要与买卖双方进行一个协调,从基础合同上进行一个调整,来达到应收账款的融资的要求。
那我们来看,接下来在整个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方面,左侧是零七版,右侧是2017版,零七版和一七版的看起来都只有五条,但这五条呢差异性还是比较大的,我们来看第一个。第一个部分就是说一二两条,零七版的一二两条是将一二两条与2017版的的第一条进行合并,我们来看到就是2017版第一条基本上就是07版一二两条的一个升级了,就是说把销售产生的这种销售、出租这块进行合并,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这块进行一个综合,这点我们就不用多说,因为内容没有发生特别大变化,这是一个合并。那第二个也就是零七版的第三条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那提供服务产生债权这一块在原有的定义下是非常模糊的,那在此次2017版提供了比较清晰定义,包括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服务或劳务产生债权,那怎么去理解这一块。第一个医疗,那医疗项下提供这种产生债权都有哪些?第二个教育项下的和旅游项下的那一块产生的债权都有哪些?我们大家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会看到,医疗项下的,比如医院自身的这种现金流,医院产生应收账款医保啊。那教育项下收费、学费这一块。旅游包括门票和旅游相关的一些收费情况等,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
那第四个部分呢就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的产生的一些收费权,这是原来2007版本的内容。那我们再看新版本2017版情况下,对这一块产生一个比较大的一个变更,对原来的描述有所提升。像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那这一块呢就比较符合当下的我们在操作过程中融资租赁项下对于这一块项目收益权的使用,在这个信托、资管计划、ABS项下的关于这种收益权项下的这种操作,那保理公司包括银行在这一块的话也可以通过收益权对于企业进行一些融资行为。
第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在这个过程中只是进行了一个用语上一个修订,比原来完善的就是在新的版本项下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债权”,只是在整个描述术语上边。那在新版本项下,产生一个兜底性的一个条款,兜底性条款就是“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那这种情况下给大家说清楚。首先就是说在这次修订过程中为了防止对应收账款这样定义的一个修订的不足,增加这样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但是在这个条款项下并不是说只要是以这种金钱给付内容产生这种债权都是可以操作。首先第一个,我们要回到这个定义来讲,这一块的话它是不包括相当于有价证券或者是票据产生这一块,那这块大家是明确的,这是第一个内容。第二个,它也是不包括民间借贷的,比如像我们市场的P2P,或者是这种个人与个人之间借贷,虽然可能有合同,有内容,但是我们会知道这种情况下他的这种整体这块债权呢也是不合规的。因此在这个项下,大家要明白这个内容的增加和修剪对于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那这里边也要提示,虽然说我们在这个央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里面是明确了说现在及未来产生应收账款是可以操作的,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在2014年商业银行保理暂行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了商业银行是不可以操作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的,但是商业银行现在在通过其他途径的方式进行操作,这一点的话我们在实际操作业务中是可行的,那这块的话怎么去操作,怎么进行依法合规的操作,这一块是需要大家去注意的。
那我们接下来看第二个内容,这个内容呢是在这次修订过程中新增的一个内容,这块新增这个内容主要写的是什么呢?第一个,“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他已经明确了,首先我们在这种应收账款质押的这种行为是受到物权法保护的。那这种情况下,第一个大家知道物权法是经过全国人大即最高权力机构进行审批的,那中国的这种条件就是法是最大的,法大于各国家机关给予的这种相应的管理办法。那也就是说的物权法这样一个支撑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这样一个法律地位,这一块大家要清晰的。
那我们接下来看第三个。我们是根据这样一个修订内容来看第三条这一块,这块调整主要是一个年限上的调整。虽然年限上从原来5年调整为30年这一块,那这5年调整到30年主要考虑中国市场现货比较多,像ppp项目。因为我们看到很多ppp项目,从整个收益权来讲,或者说整个接下来这一块的话会比较大的调整。第二个是reits,因为在这个房地产住宅租赁过程中,将会面临这种产权会时间更长,因为我们也看到刚刚十月底,然后保利的第一单,真正的reits,获得了上交所批准发行,也说到是国内第一单。那这个reits影响下呢对于整个未来住宅租赁市场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在这一块的话它会有新的这种发展。那对于我们来讲如何进入到这个市场,如何通过用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然后去把这样一个操作进行规范,是需要我们去借鉴的。但是我们需要提出的是说,虽然说我们的登记时限从一年可以变成最短六个月,但是说实话我们看到其实真正从应收账款自身的账期来讲,账期我们知道,账期可能会存在一天的账期、七天的账期、半个月账期、一个月账期甚至半年的帐期、一年账期,这都是正常的,但是过程中最短六个月这个期限在登记过程中可能还是会出现一个情况,就是你的登记期限和你的债权存续期限是不匹配的,有可能是登记期限是长于你实际债权期限的,在这过程中呢我们要明白那这种业务项下你要认真地去履行和明白我们这样一个操作。其实说我们的登记期限有可能是长于我们的实际业务操作的。为什么要这么说?那我们的后边话会介绍,这一点在后边话是有限制的。
那我们来看第一个,第15条这边取消了一个未办理变更登记质押登记失效一个描述。原有的这个描述项下是有这一块的,“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这一块现在已经取消了。
那第17条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些操作时限的要求。原有的第17条的规定是10个工作日,也就是两周,14天左右时间,那我们现在从新的办法项下要求就变成了是10日,那就是十天,这种情况下比原来情况下可能要缩短到四天左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明白我们在操作过程中的一个时效要求。那同时在过程中又增加一个“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这一块的话大家要清楚了,由于我们登记这个实际内容,登记的这种时限并不能与真正的时间进行匹配,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跟原有的情况下不一样的情况下,我们自身的不管是保理公司也罢,银行也罢,其他的金融机构也罢,在操作这个过程中,应该严格的去遵守这个,如果说你的融资行为到期,应当将相应的这种登记进行注销。在这种注销情况下,应该保证做到合规处理。因此呢,在各个机构自己内部进行审查时候,应该把这一项列为合规检查一个要点。
那我们来看第20条。异议登记增加通知时效。那在这块的话,第一个“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原有的情况下呢,我会知道我们在办理异议登记这一块,我们可以在系统上去登记,但是并没有一个时间的要求,也不知道通知,那这种情况下,比如说在这个中登网系统项下,虽然说我我们通过这种异议登记,但是质权人并不一定是知道的,因此需要出质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你要通过有效的渠道去通知质权人的。
第21条。时效由15日改成30日,就是“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征信中心有撤销异议登记的这种权利,因此在这块的话就说比原来时间进行延长,那在这次所有修订过程中呢我们也看到也进行一个日期上的统一,那原有的版本项下有工作日和日的这种表述在共存,那在新的版本项下呢工作日全部被拿掉,日进行代替,这种情况既利于我们更方便去记忆,同时呢在这样一个异议仲裁的过程中呢其实也给我们留出比较大时间和空间,能够方便我们自己去与相应的这种仲裁机构和法院进行沟通。
最后31条这一块,明确了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依旧是15年,那在原有版本项下这块的话,大家还是没有明确这块的一个保存类型,那接下来我们也知道,我们所有的登记呢在整个中登网是保存15年,是以电子化离线保存的模式,那对于各个公司内部来讲,这个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也罢,或者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也罢,登记这块东西,所有内容是否要进行纸质保存,根据每个公司需求,我建议大家这一块,一方面环保,另外一方面你查询起来就更加方便。
那最后呢我们在进行针对整个转让登记这一块进行一个比较大的一个介绍。这一块是新增的,在整个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是以33条的形式出现的,在这一块的话其实我们在此次修订过程中依然没有去打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这样一个抬头,那如果真正的是说从整个应收账款的一个融资的一个出发点来看,应收账款融资分为两条线,第一条线是质押,第二条线是转让,那我们看到在33条说“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那在这个过程中呢我会发现越来越多的机构使用应收账款转让形式,这种情况下,这个登记管理办法将来我认为是应该朝着应收账款登记办法,就是质押或转让或者应收账款融资登记办法这样一个方向去发展,这样更贴切、更符合当下的业务范围和最新情况,那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有更多的内容去辅助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项下的内容,那此次虽然说只是把转让登记进行一个法律上的一个明确约束,但是并没有在法规上面进行一个明示,并没有给出一些相应的一些清晰化操作,那我想接下来需要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此次这种修订过程中,然后能够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进行一个法规上调整。那我相信下次调整时间可能不会像之前的话是十年一调整,那接下来可能两三年或五年之内就会有新的变化,那这一块的话,我们大家可以去关注后续的发展。
最后我们来简单讲讲这个机会和挑战。此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这种修订,很多人认为说会有很多机会。其实我认为第一个,机会这一块的话不敢多说,因为融资这一块基本上在这个质押登记办法的话,融资这块我们取决于什么,第一个是取决于风险,对风险的一个评估的要素。第二个是说风险项下与之匹配资金的这样一个容量,那大家也知道在今年情况下,整个资金市场是非常非常紧缺的,也比较紧俏的。整个资金市场面比较紧的情况,在整个商业银行缩表业务项下,在整个资金市场这块的话受整个全国形势的一个影响呢,其实整个融资市场其实并不是像之前那么火热,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机会是有,那比如在PPP业务项下,在收益权项下以及在未来业务发展过程中,企业操作一些长期性的这种应收账款融资项目可能提供更多保障。三重保障项下如何去把握风控?如果把控风险,如何能够真正的去把这种有效的增信工具使用起来?这过程中也是是面临很多挑战的,那具体说有什么业务上,实操的东西呢,这边话我们就不做过多介绍,因为这又是另外一个新的课题,那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到时候去私下联系我。
以上是我们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一个简单介绍,谢谢大家,今天晚上分享到此结束。
█关于授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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