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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中,笔者详细介绍了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由于演艺经纪合同在我国是一类无名合同,因此在将其与“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居间合同”等进行对比后,得出的结论是演艺经纪合同主要隶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应当主要依据委托合同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规制。但是,如果演艺经纪合同规定的内容多与劳动合同重合,如规定的主要是“劳动时间”、“权利义务”等,则应将其当做劳动合同来规制。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主要介绍演艺经纪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
经典案例
2007年,张杰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上腾娱乐)的解约事件,曾经在娱乐圈轰动一时。案件大致是,2007年张杰在没有通知上腾娱乐的情况下报名参加了“快男”,在拿到了不错的名词后,与“天娱娱乐”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并参加了多场全国巡演。上腾娱乐认为张杰构成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艺人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张杰承担因为违约而给上腾造成的损失。下图是一审法院审理的主要争点: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杰与上腾娱乐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有效,张杰构成违约;根据张杰参加的全国巡演等情况,酌情要求张杰赔偿上腾娱乐50万元。案件一直打到二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由于认定二者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有效,张杰除了要赔偿50万元的损失外,还需要继续履行演艺经纪合同。但当时张杰已经与天娱签约,完全没有心思在上腾娱乐继续工作,因此双方约定张杰赔偿天娱100万人民币,双方解约。故事的最后,粉丝为张杰凑够了100万的解约费,张杰最终与上腾娱乐解约。
二
纠纷产生原因
从轰动一时的张杰解约案,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演艺经纪合同的三大主要争点,分别是演艺经济合同的性质、艺人的单方解约问题以及经纪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而这三点,也是导致演艺经纪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
1、演艺公司有失职行为。很多演艺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没有能够尽职尽责,使得艺人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利影响,进而严重影响艺人的发展和合法权益。如很多演艺公司通过控制歌手歌曲著作权的方式来控制歌手本身,由于歌手必须对歌曲具有表演权才能够进行商业性演出,而一旦演艺公司掌握了表演权,那么歌手很难与公司解约。如果歌手只有一两走红歌曲,那么歌手未来的发展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2、演艺公司侵吞艺人收入。部分演艺公司会利用财务的漏洞以及一些其它隐蔽的手段来隐瞒实际的演出收入。还有的甚至通过代表艺人的方式进行业务招揽,借此故意将演出收益刻意调低。很多艺人在刚刚出道时由于没有人气,不得不忍气吞声接受“五五分”或者“三七分”这样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条款,但是随着艺人事业的发展和人气的积攒,往往不再满足于这样不公平的分配方式,往往状告演艺经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事由而无效。
3、艺人劳动强度过大。艺人档期太满、行程过于紧张、缺乏休息时间、经常加班加点等原因,造成了很多艺人身体健康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这也成为很多艺人要求解约的一个重要理由。
三
解决对策
1、1年之内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演艺经纪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而委托合同下,委托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就会消灭。因此,即使演艺经纪合同真的存在显失公平的事项,但是如果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艺人的撤销权将不复存在。
2、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
如果艺人在主张解约时可以找出证据表明自己在工作中确实承担了大量超负荷的工作,如上述提到的档期太满、行程过于紧张、缺乏休息时间等,那么这些证据是可以作为减少赔偿金的有效措施的。对于公司的失职行为造成艺人的损失或者是公司侵吞艺人收入等事项,也需要艺人在平时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
3、约定赔偿金的数额
艺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在签订经纪合同时就与演艺经纪公司约定赔偿金的数额,防止主张解约时演艺经纪公司主张天价赔偿金。就上文中我们提到的张杰解约案件,法院在二审认为,演艺经纪纠纷产生的赔偿金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来计算。实际损失是指经纪公司前期对艺人的投入,包括包装、培养、宣传、推广等费用;而合理损失则是指艺人提前解除合同导致演艺经纪公司预期利益的损失,可以依据艺人前几年的经济收入情况计算,也可以依据艺人因为违约而取得的利益或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来计算。但是,公司在主张合理损失时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
艺人在与演艺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应当就合同期限、收入分配、赔偿金数额等事项与之协商明确,尽力减少纠纷产生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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