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多年运行下来,不同的朋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朋友认为"只要拖过两年什么都赔",也有的朋友认为只要是"恶意隐瞒重大病史(比如恶性肿瘤之类的),任何时候都不该赔",那么,到底该怎么正确理解"两年不可抗辩",一时间众说纷纭,眼花缭乱。笔者作为一个人身险资深理赔人,现在就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也非常欢迎各位朋友一起讨论:
一、两年不可抗辩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且没有其他
2009年,《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多年运行下来,不同的朋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朋友认为"只要拖过两年什么都赔",也有的朋友认为只要是"恶意隐瞒重大病史(比如恶性肿瘤之类的),任何时候都不该赔",那么,到底该怎么正确理解"两年不可抗辩",一时间众说纷纭,眼花缭乱。笔者作为一个人身险资深理赔人,现在就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也非常欢迎各位朋友一起讨论:
一、两年不可抗辩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且没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