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立足这一总抓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彼此联系、相辅相成,这一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实现法治现代化规律的持续探索、对人类法治文明的不懈追求,同时也要求不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在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中啃下“硬骨头”,以不断完善的五大体系,把党和国家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一些法律规范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差等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经济生活领域的大量问题还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作为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必然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和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为此,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断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和社会规范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依据。
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个重点难点,加强法治实施能力建设,以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提升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实施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大力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和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司法体系。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法治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政治优势和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