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先生在公交车站等车回家时,遇到驾驶小货车的同村村民张某。因张某也要回家,刘先生就免费乘坐了张某的车。在车行使到半路时,因张某紧急刹车,致使刘先生受伤,花去了上万元医药费。
【问】刘先生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马先生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行为。
好意同乘指驾驶人或者车主出于好意,无偿的邀请或者允许他人乘坐自己的车辆。
好意同乘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在搭乘人因乘坐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驾驶人或者车主要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即驾驶人或者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对有偿受益人保护优于无偿受益人保护原则以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但是有一些例外情节:
比如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大型超市免费提供的班车、房地产开发商的免费看房车,因此种情形有营利目的,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无适当减轻责任的理由。
另外,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或者车主的责任。司法实务中搭乘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搭乘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车辆超载或者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妨碍安全驾驶,仍草率搭乘或者坚持搭乘。
因此结合刘先生的情形,张某由于紧急刹车,属于驾驶人张某有过错,应当能够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基于对有偿受益人保护优于无偿受益人保护原则以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对张某可以适当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