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常有人会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因“无心之失”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除了会被审讯外,还会涉及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在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很关键的,很多人都会有矛盾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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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就需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嫌疑人认罪认罚,对其后期案情的进展及量刑到底有多大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当然此处提到的从宽也不是无边的从宽,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从宽,前提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和量刑从宽制度有一定的关系。那么有人会问,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不是嫌疑人必须签署呢?这里我们司法制度讲究自愿原则,针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嫌疑人签署必须是自愿的,检察机关也会加强相应的法律监督,在此处做重点审查。
认罪认罚制度,既要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需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控辩审三方在避免诉累的同时及时化解矛盾。此处,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简要说下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问题,浅谈一下几个看法,仅供参考。
首先,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处在完善之中。有些嫌疑人、被告人在遇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会有矛盾心理。对案件事实不认可,觉得自己无罪,但是又怕不签署,对自己量刑不利。一般情况下,此时建议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要如实将自己的情况告知辩护人,信任自己的辩护人并和辩护人认真沟通。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此时签与不签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一旦签署,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就不能再对事实提出异议。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提出异议,对被告人不利。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在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跟辩护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后,如果量刑适中,一般情况下,辩护人会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样对后期的从宽处理有一定的好处。当然了,在现实中,如果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出入较大时,律师必须尽全力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越早签订越好,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越早签订从宽处罚幅度越大,在侦查阶段签订可以从宽幅度30%;审查起诉阶段签订可以从宽幅度20%;审判阶段签订可以从宽幅度10%。
现实中,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和适用法律也没有争议,建议在侦查阶段就签署,争取快速走完诉讼流程,如危险驾驶罪等,建议尽早认罪认罚。当然,若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对量刑有很大影响的,如对罪名和数额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应在在查清事实和确认数额的情况下,再签署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