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郑老板是浙江一位商人,2015年10月,郑老板注意到一处招商信息,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某大型综合农贸市场招商。郑老板正到处找商铺,觉得招商信息中有符合自己需求的房子,有意租用该市场2000多平米商铺经营大型百货超市。遂与该农贸市场开发商A房产公司老总洽谈。A房产开发公司要求郑老板先交纳10万元定金和5万元履约保证金,4个月以后与郑老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后,郑老板与A房产公司签订了《租赁定金协议》,按照A房产公司要求交纳了10万元定金和5万元履约保证金。交钱后,郑老板耐心等待四个月后A房产公司将农贸市场2000多平方米商铺租给自己。
但四个月过去,六个月过去了,一年过去了。A房产公司没有与郑老板签订正式租房合同,也没有将商铺出租给郑老板,郑老板多次要求租房或退款无果。郑老板后委托律师主张权利。律师通过案件分析,对A房产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双倍返还所支付的定金20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老板与A房产公司签订的《租赁定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郑老板按照《租赁定金协议》的约定向A房产公司交纳定金10万元,履约保证金5万元。A房产开发公司收取定金后未完善房屋租赁相关事宜,导致正式房屋租赁合同未签订,A房产开发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由于双方未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A房产开发公司没有理由收取履行保证金,5万元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判决被告A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郑老板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取得胜诉。
【律师点评】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郑老板与A房产公司签订《租赁定金协议》并向A房产公司缴纳10万元定金,其目的是为了与A房产公司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达到租赁房屋,经营百货的目的。A房产公司收取了定金就应当履行与郑老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但该A房产公司却没有履行该义务,也没有将商议的商铺出租给郑老板,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规定,A房产公司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至于履约保证金,由于正式房屋租赁合同未签订,根本谈不上履约,因此该项费用本不该收取,收取了应该无条件退还。因此,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郑老板的权利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