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安徽亳州一名男子因违法停车被交警贴罚单,事后将罚单拍照发在朋友圈,并配文“奶奶的腿,接个小孩停十分钟一百”。次日,该男子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并被行拘。
1月13日,亳州公安发布情况通报称,亳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已组织督察、法制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成联合调查组,实事求是地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如发现存在执法不当问题,市公安局将坚持有错必纠、绝不护短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奶奶的腿”,2020年首个网络热词就这样刷屏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不难发现,现在会有一些人因交通违章受到处罚后,心生不满,通过微信群或朋友圈赤裸裸地辱骂执法人员,进而受到处罚。我认为,因这样的行为受到处罚一点也不冤。要知道,微信群、朋友圈并非私人领地,而是微信好友和群友均可围观的公共网络空间。通过公开平台辱骂他人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合情合理合法。
而此前江苏省苏州市交警支队官方微博@苏州交警 就发布消息称,一名男子因违法停车被交警贴罚单,而男子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竟发朋友圈公开辱骂交警造成恶劣影响,而这也导致了该男子被当地派出所依法传唤及拘留。
“奶奶的腿”或许出言不逊,也表示出对交警罚单的不满,但是对其拘留就合适吗?
从警方角度来看,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或捏造有损警察形象的谣言都是对人民警察的不尊重,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而且因辱警被拒者就有着前车之鉴,“奶奶的腿”这句话也很容易与辱警联系起来。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奶奶的腿,接个孩子停十分钟一百”,无法证明骂人的对象是交警,这句话也能说自己运气不好。从某种情理上来看,更未尝不是一种懊悔情绪的表达。如果这样也可以适用于拘留的话,恐怕也正如网友表示,就有点“过”了。
处罚也不能太任性
从法律层面讲,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可以说,针对行政拘留,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而不能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拘留的适用有着明确的规定,“奶奶的腿”吐槽交警成为被拘原因,的确值得深究。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理当遵循比例原则、适当原则。即行政处罚应该公平、公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过罚相当。对此,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通俗而言,对于轻微的违法就该给予轻微的处罚,如果施加较重的处罚,既有违比例原则,也有挟私报复的嫌疑,破坏公众对法律和规则的预判,损害法律权威。
在该此事件中,当事人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将罚单发在自己朋友圈并配文这一行为本身并得不出其有辱骂他人的性质。因该行为没有明确的对象,既有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违章停车被处罚的抱怨和调侃,埋怨自己不该违章停车;也有可能是对处罚不满,认为该处罚过于苛刻;还有可能是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
因而,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显然不该妄加揣测,将其视为对执法人员的侮辱,否则就有违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属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退一步而言,即便当事人确实有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嫌疑,是否就一定应该予以行政拘留?
必须强调,现代法治社会中,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和过罚相当原则。如果随意而为,对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实施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对违法事实不明显的行为升格为违法行为,这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公众朴素认知的突破,更是对执法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自毁”和消解。这理当引起执法机关的警觉,应将公正和过罚相当原则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贯穿行政处罚全过程,确保所有行政处罚经得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经得起公众检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