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来,“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这个概念很容易混淆。许多财务人员对这两种增值税的财税处理感到头疼。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分析两者在财税处理上的差异。
一,“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的概念
二,“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的税目
三,“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增值税处理
四,“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的发票开具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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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
的概念
劳务派遣:根据财税〔2016〕47号文,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通常,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外包人员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是代理关系,与用人单位既有劳动关系又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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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
的税目
劳务派遣: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业务活动。
显然,“劳务派遣”税目为“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而财税[2016]47号明确,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入经纪代理服务范围,故其税目应为“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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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
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47号对“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对增值税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劳务派遣
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财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16〕根据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价款为销售额;您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扣除代理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财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16〕根据36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人力资源外包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不包括客户单位委托给客户单位员工的工资和代理支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客户单位委托给客户单位员工的工资和代理人支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差额计算。
上述政策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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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
的发票开具
1、劳务派遣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人力资源服务
财税〔2016〕47号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不选择按差额纳税,即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方式,小规模纳税选择按3%的税率纳税,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2、人力资源外包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经纪代理服务
财税〔2016〕47号规定,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就是说,无论纳税人是否选择差额征收,其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发票功能,输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金额)和扣除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发票开具不得与其他应税行为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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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一):A劳务派遣公司2019年2月取得劳务派遣收入300万元,其中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270万元,假设其未发生其他业务,当月未取得进项发票,不考虑其他税费。(单位:万元)
1、设A劳务派遣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1)如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83.02=30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98
借:主营业务成本270
贷:应付职工薪酬270
(2)如其选择差额征收方法(征收率5%),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85.71=300÷(1+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4.29
借:主营业务成本257.14=270÷(1+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2.86
贷:应付职工薪酬270
2、假设A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1)如其未选择差额计税方法(征收率3%),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91.26=3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74
借:主营业务成本270
贷:应付职工薪酬270
(2)如其选择差额征收方法(征收率5%),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85.71=300÷(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29
借:主营业务成本257.14=270÷(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86
贷:应付职工薪酬270
案例(二):B2019年2月,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获得人力资源服务收入300万元,其中客户单位委托给客户单位员工的工资和费用为27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业务,当月没有进项发票,没有其他税费。(单位:万元)
1、假设B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1)如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83.02=30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98
借:主营业务成本254.72=27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5.28
贷: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等270
(2)如其选择差额征收方法(征收率5%),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85.71=3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