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法。
2,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断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3,刑罚不能违背公正和社会契约
4,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形式法律的权利。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该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一般法律 小前提: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结论:自由或刑罚
宣誓 提示性询问 刑讯都不可取
对于不同犯罪程度大小应该规定不同的时效
对于死刑,本书认为,在安宁的国家环境里,没有人有资格剥夺他人的生命,死刑只是施加暴力的借口。比起死亡,长时间的苦役牢狱生活才真正能惩罚犯罪者。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及时迅速,越公正有益
罪刑法相统一
预防犯罪
1,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法律,让法律为人服务,让人畏惧法律。
2,让光明伴随自由。(广泛传播知识)
3,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执行机构多,互相监督)
4,奖励美德
5,完善教育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应罪刑法相统一。
贝卡里亚这本书为后世提供了很多参考,如今的罪刑法定,罪责行相统一,禁止刑讯,废除死刑等这本书里都有提到。
虽然很多想法都是好的,但做到却不容易,正如他讨厌教会学校却把女儿送进去,讨厌家人干预孩子人生和婚姻,自己去强迫女儿嫁给别人。
对于死刑
他的想法是1,死刑的恐吓是多余的
2,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者的怜悯
3,死刑的行为是暂时的
4,死刑可能完成不良的社会环境
5,死刑的错误不可挽回
对此我与此书观点有些偏差,我认为死刑可以作为威慑存在只是在作为处决时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