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巩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构筑上海未来新的战略优势,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等,聚焦信息化发展在数字化时代的新趋势新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助力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设立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第七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构筑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支持面向国际数据港、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和体系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和产业应用等方向,开展大数据核心技术研究与示范、数据资源流通交易与数字信任、数据创新示范应用、标准、试验、测试、评估等生态项目建设,利用大数据激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推广重点应用场景,支持通过数字化转型提升社会服务智能便捷水平和市民高品质生活水平的应用场景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公共服务、数字惠民等领域的资源整合、流程优化、渠道拓展、模式创新等;
(三)推动行业共性赋能,支持建设符合交通出行等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民生服务相关行业共性需求的数字化功能性平台,为行业在研发设计、仿真测试、设备应用、产研对接、成果应用等方面提供赋能;
(四)打造区域试点示范,围绕产城融合共创、服务便捷精准、平台集成共享等,支持区域聚焦重点领域整体打造城市数字化转型示范,围绕提升园区产业集聚和品牌价值,支持打造综合型数字化赋能平台,围绕优化社区生活质量和服务模式,支持打造数字生活新范式;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城市数字化转型相关标准规范制订、优秀产品服务推广、评估和监测分析、生态营造等;
(六)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城市数字化转型项目。
第八条(除外规定)
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使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的支持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对于需要支持的具有显著引领效应的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严格审核,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拨付标准)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评估结果再行拨付剩余支持资金;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评估后,可一次性拨付奖励金额。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储备,并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十六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城市数字化转型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申报通知并动态调整指南,明确支持的领域与方向、申报时间等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
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已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项目尚未完成验收评估的,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项目公示)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拟给予支持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项目确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总投资额、专项资金支持额、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双方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过程管理)
项目实施周期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在项目协议中与项目承担单位确定,立项后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实施期限等进行调整的,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书面变更说明:
1.承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发生变更但不影响项目实施的;
2.实施周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含6个月);
3.建设内容进行微调但不影响项目考核指标实现的;
4.项目投资总额不变,明细支出中软硬件费用调整不超过20%的。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意:
1.项目法人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对项目实施产生实际影响的;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或主要考核指标需要调整的;
4.实施周期延长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的;
5.项目投资总额调减的,或者项目投资总额不变,明细支出中软硬件费用调整超过20%(含20%)的;
6.其他重要变更情况。
项目实施期结束后,不得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变更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项目延期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期满后的3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若项目提前完成,可申请提前验收。
材料审核合格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
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报告及执行总结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技术性能指标、应用指标、经济指标等相关评价材料;
(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六)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验收原则上应当组织专家评估,验收专家组由技术、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估和全过程管理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实施过程管理、资金使用、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三种验收结论。
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剩余专项资金;验收基本通过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拨付或不再拨付专项资金;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专项资金,同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撤销)
项目因故难以完成建设、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撤项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可决定撤销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实施周期延长超过12个月;
(二)项目难以完成、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主动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申请撤项;
(三)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提交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书面申请但未获批准,项目实施仍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资金退缴)
对于撤销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市经济信息化委要求及时完成资金退缴。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退款的项目承担单位,经催告仍未完成的,市经济信息委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制发律师函及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绩效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和信用审查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区级支持)
各区根据区域的特点以及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对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区级支持,加快区域城市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1月8日。《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9〕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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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