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含芦荟仙人掌等原料被海关要求提供物种证明怎么办
近期,有企业反映海关严查涉及濒危物种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跨境电商货物,比如进口芦荟保湿霜;涉及到含芦荟成分和银杏叶成分的进口货物,未填报相关许可证时,单一窗口申报后会退单。回执通常提示要求到濒管办开具“非濒危物种证明”或"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
某公司要进口芦荟保湿霜,但是现场海关要求需办理相关证件才能允许进口,海关关员提供的政策依据如下:芦荟除翠叶芦荟外属于国际贸易保护公约附录二内物种,验核品名,规格型号,重点验核外包装标示及说明是否含有芦荟成分,根据文件濒办字2015年104号文,相关产品需取得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类似的还有仙人掌科等,梨果仙人掌之类......
后补证书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补证书需要各种规范文件资料,需要国外配合,国内有审批流程,无论哪个环节有一点卡壳,都会拖延进口的整个流程
那么这些证明该如何办理呢?----“非濒危/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的网上办理指引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濒管办2018年第49号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出口、再出口(包括台湾地区)《公约》物种及其产品的,以及按照《公约》规定由我国管理机构先核发《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包括台湾地区)《公约》附录 I 物种及其产品的,应当使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1.0版本办理;其他情形,应当使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2.0版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办理。
国家濒管办
2018年6月1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所以又被称为华盛顿公约,其主旨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通过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实现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
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
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进口化妆品含芦荟仙人掌等原料被海关要求提供物种证明怎么办
拓展:
植物原料该如何提供标准中文名称?
答:应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要求,提供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如《目录》中未收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植物原料也可以按《目录》关于原料的命名规律命名,即“中文名+植物原料拉丁学名+原料使用部位+使用形式(如提取物/提取液/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