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三十九)
——一般保证人除特殊情形外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奉法如天
2022年3月18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债权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见,除了规定的那些特殊情形以外,保证人可以不履行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区别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关键。
写于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