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山东临沂女司机冲入暴走老年团,造成一死两伤,女司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根据交警的通报和网上的视频显示,事故发生于当天清晨5点20分,参加晨练的“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队员共计30人,基本都是老年人,着统一队服,挥舞着旗帜,行至事发路段时,因前方道路施工,占用机动车道行走,被后方正常驾驶的出租车司机从队尾撞上,造成一死两伤的悲剧。
一、谁之错?
首先,出租车司机肯定是违法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有人觉得这个的士司机好冤枉啊,明明是晨跑队伍霸占了机动车道,却“被违法”了。
晨跑队确实有错在先,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撞了人就得负法律责任。
有的人可能不理解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那是因为,人在汽车面前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而人的生命健康权,在所有的法律价值位阶中,处于最高位阶。所以不管被撞的人有没有违法违规,汽车司机都得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责任大小比例会有所不同。
其次,晨跑队也违法了,他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三十六和六十一条规定,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然而行人因为违法占道而被交警处罚的案例,鲜有听闻。交通部门应该有所作为,曝光一些典型案例,这样也可以向大众普普法,或许可以让类似的悲剧少发生一些。
最后,山鹰健跑队的组织者也涉嫌违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活动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样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为该事件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组织者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悲剧何以发生?
记者在采访山鹰健跑队其他队员及组织者时,他们承认确实是占用了机动车道,不过辩解是因为那段道路正在施工,人行道无法通行,所以才走机动车道的,而且晨跑时间比较早,认为这个时间段路上应该没什么车。
由此可以推断,悲剧发生的第一个原因是晨跑队存在侥幸心理。人们总是认为危险离自己很远,自己不会那么倒霉的,大清早的道路上能有什么车呢,而且人那么多,即使有车,肯定大老远就看得见并且会主动避让。
但是,我们忽视了万一,万一有司机酒后驾车呢,万一某司机是疲劳驾驶呢,又或者刚好在接电话、看微信走神了,还有如果遇上虽然拿到了驾照但是根本不会开车的“马路杀手”呢。万一发生的几率也许确实只有万分之一,但也不是没有呀,如果万一发生,那么对于受害者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幸呀。
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二是从众心里,以为人多力量大,人多就很安全。30个人的晨跑队伍,统一队服,挥舞旗帜,据说还喊口号,可谓浩浩荡荡啊。人多就真的安全吗?人多就可以违反规则吗?人多就可以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吗?
人的血肉之躯跟汽车的钢铁之躯撞上的那一刻,人再多也没用。
三、道路施工也不应占道锻炼
道路施工就是占道锻炼的正当理由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占用机动车道进行非交通活动,是违法行为,即使道路施工也不能占用机动车道呀,为什么不事先规划好路线,为什么不选择安全场地进行锻炼?
不守规矩,好像是占了便宜,但终究还是害了自己。
中国式过马路,攒够一群人就过,不走人行道,不看信号灯。安全过去还好,确实节省了时间,或者少走了一段路,但却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
生命只有一次,上帝不会一直眷顾你,不要拿自己脆弱的生命做赌注,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