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人因售卖两只鹦鹉而被判刑五年,审理法院及相关法律正处于风口浪尖。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被告人配偶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压根没想到人工饲养繁殖的也算野生动物”。这属于对法律认识错误。
二
假设小明家是禁烟的,当有人来他家做客时,对方想抽烟,他会怎么做?他可能的做法是直接告诉对方“我家不能抽烟”;如果小明开了一家禁烟餐馆,他想告诉食客禁止抽烟,他较省事的做法是什么?在显眼的地方贴上“禁止抽烟”的标志。但仍有人没看见,他或者他的员工会进行善意的提醒;如果小明开了一间能容纳万人的音乐馆,他较省事的做法是什么?不仅要在显眼的地方贴上“禁止抽烟”的标志,还要明确违反规则的处罚措施。
如果小明的餐馆像家里那样,进行口头告知“禁烟”,他的工作成本会很高很高;同理,如果小明的音乐馆像餐馆那样,贴上“禁止抽烟”的标志并派员工进行提醒,这样的措施无法实现预期的效果。首先,员工未必能发现每一个抽烟的人,其次,抽烟的人如果不需要为此付出代价,他不会改正行为。
随着管理范围的扩大,人口的增加,规则适用的成本要在规则的制定者和被适用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立法者负责颁布法律;民众负责了解法律,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三
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塑造了一位造法失败的国王——雷克斯的形象。雷克斯“经过了长期的独自劳作之后,成功地起草出一份相当冗长的文件”,但是,“他向臣民宣布:他已经拟定了一部新的法典,从此之后将根据它来裁断案件,不过,在未来不确定的一段时期之内,这部法典的内容将作为一项正式的国家机密,只有他和他的代笔大臣才知道它的内容”。但是他这一“通情达理”的安排却引起了臣民们的反感。臣民们认为,涉及某人的案件要依凭人们无从知道的规则来处理是一件令人十分不快的事。基于此,富勒教授认为,法律的道德性要求之一是,政府应颁布法律。原因是:一、受某部法律影响的公民有权了解这些法律;二、大多数人会受到一小部分了解法律的人的影响,从而遵守法律,所以应该让小部分人了解法律;三、颁布法律,可以让法律置于公众评论之下;四、公众可以监督负责适用和执行法律的人是否遵守了法律。所以,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的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就是给制定法律的机构施加的义务,不仅要事先规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还要公布出来,以使民众提前了解。
相应地,立法机构将法律颁布之后,了解法律的责任转移到民众身上。法谚所谓:不知法律不免责。民众不能以自己不知道法律为由,主张免于刑事责任。
英美刑法理论从三个方面说明了不知法律不免责的根据:“第一,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应当知道法律。第二,如果不知法律是免责事由,事实上又难以证明,因此根本不可能裁判。第三,法秩序具有客观性,法律是具有客观含义的规范;刑法所表现的是通过长期历史经验和多数人社会舆论形成的客观伦理。当法律与个人的信念相对立时,法律居于优先地位,故法律认识错误不是免责事由”。
立法机构无法有效识别每一部法律、每一条法律条文适用的对象,因此了解法律的责任转移到民众自身。在某些法律特别规制领域,专业人员应较一般人有更严格的了解法律的责任。例如所有人都应该知道法律禁止杀人,因此不可以以不知道法律禁止杀人作为免责事由。但对于军人犯罪的法律规定,一般人也许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确不知道法律,但军人通常不可以。在本鹦鹉案中,被告人是养鸟爱好者,对鹦鹉的种类应该有较清晰地认识,应该知道哪种鹦鹉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他应该有更严格的责任去搜集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触犯法律。
四
法律不曾死亡,每一次适用,都是它在宣示主权。
参考文献
《法律的道德性》 【美】富勒著 郑戈译 商务印书馆 42页、61-62页
《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 张明楷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377-3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