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成都黄娇律师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8日,张某、郭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房,约定:房屋净层高5.95米,总价款45.9万元。交房后经实际测量,房屋净层高为5.66米。张某、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按购房款的30%赔偿损失。
【案件焦点】
因层高减少造成的购房方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实际交付房屋净层高仅有5.66米,属于违约,张某、郭某酌情按照购房款的30%主张损失,该主张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认其损失。案涉房屋层高减少了0.29米,减少的比例为4.87%(0.29÷5.95),结合购房款数额,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30 936.6元(3%×459 000元+1.87%×459 000元×2)。
【律师说法】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由于房屋层高“缩水”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属屡见不鲜。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就房屋层高问题的处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层高问题的约定也并不明确,造成许多因层高问题引起的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层高缩水的违约金数额,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处理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因层高缩水开发商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对损失的计算,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开发商交付使用房屋面积或实际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面积的原则处理,即实际层高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实际层高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买受人。